中新網7月21日電 臺灣《聯合報》21日刊出社論說,肅貪倡廉,根本不在機關增置,而在能否獲民眾信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要優良成員運作。臺灣日前成立“廉政署”之議,除了運作機制的設計外,應當置重點于將來其成員如何選派,以及如何嚴格要求遵守專業規范。
文章摘編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爆發法官集體貪污案,馬英九選擇此一時機宣示成立“廉政署”。
是否成立“廉政署”,一直爭議不斷。反對意見認為,“廉政署”與既有的“調查局”疊床架屋,且機關獨立性不易確保;再者,“廉政署”成員恐仍須由既有相關機構中調用,這些老機構若不受民眾信任,取其成員組成新機構,又如何期待能夠獲得民眾信任?
所以,肅貪倡廉,其根本不在機關的增置,而在能否獲得民眾的信任。“調查局”、特偵組不是沒有查案能力;但是,“調查局”長期以來難以擺脫政治力的控制,“選擇性辦案”的批評不斷,甚至“調查局長”都向“總統”通風報信,泄露“總統”貪污洗錢案的重要信息,民眾又如何能夠相信“調查局”的肅貪決心和成效?再如,特偵組集合檢察系統精英,實力堪稱上選,但“檢察總長”卻和案件重要證人飲宴往來,又如何讓民眾相信辦案不會放水?正因如此,雖然有疊床架屋的顧慮,但另設“廉政署”的主張始終有一定的社會期待。
談廉政機構,一定要談香港的“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因何獲得民眾信任?香港“廉政公署”有其成立背景和特殊的運作機制,例如,廉政公署與律政司相互制衡;在此二機構之上,是由過去港督、現在特首任命的“監督委員會”來監控。監督委員會成員來自民間,有權針對個案進行監督;廉政公署或律政司堅持不追訴的案件,委員會有權要求由特首裁決。
臺灣能否復制香港的“廉政公署”,恐怕僅以“監督委員會”一項即不可能原樣移植。香港廉政公署因有“監督委員會”等設計,而能維持其獨立地位。但此制若放到我們的社會,就完全行不通;若我們也組成“監督委員會”來監控“廉政署”或“調查局”所辦個案,恐怕非但無益“廉政署”的獨立地位,反而“監督委員會”自己也成了政爭焦點。再者,“廉政署”的隸屬階位其實亦未必與績效有關,如我們的特偵組,其首長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檢察總長”,層級已不可能再高,機關獨立性也不可能再有更好的設計;然而,港版“廉政公署”卻能建立很高的聲譽,我們的“調查局”、特偵組則不受信任。原因顯然不在制度。
港版“廉政公署”獲得民眾信任,建立很高的聲譽,除了制度上賦予大權,其機構成員的使命感和責任心應當是最重要的原因。倘若其成員和我們的通風報信的“調查局長”一樣徇私舞弊,或是和不知自我節制的“檢察總長”一樣逾越分寸,廉政公署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成效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要優良的成員來運作;倘若機構成員不能自覺,一切均將落空。檢調機關或者“廉政署”如此,法院亦復如是。
因此,這次成立“廉政署”之議,除了運作機制的設計之外,應當置重點于將來其成員如何選派,以及如何嚴格要求遵守專業規范。政府在高院法官集體貪污案爆發之際,宣示新機構的成立,或有政治宣傳的用意;但若空有新機構而無新精神,只會浪費公家資源,再養一批冗員。我們認為,馬英九的命令或許應當視為一個有待深入研議的課題;研議如未成熟,新機構恐是寧緩勿急。
再者,不論是否成立新機構,現有的“調查局”和特偵組必須拿出更多成績,贏得更高的聲譽,以事實證明自己的存在價值。如果當局對“調查局”和特偵組已不寄期望,試問,民眾憑什么相信一定能夠產生更優秀、更可信任的人員來組成“廉政署”,從而做出肅貪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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