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入豪門,等于財富無虞的保證書嗎?如果不小心,你比另一半還會賺錢,面臨離婚官司時,豪門也是有權跟你要錢的!
當年賈靜雯未婚懷孕嫁給孫志浩,各大媒體標題是“賈靜雯嫁入豪門”,如今卻演變成豪門丈夫要求跟妻子分產,讓不少人跌破眼鏡,原來當初為了照顧經濟弱勢一方而制定的“剩余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竟也成了有錢人的保護傘!
賈靜雯接下來該如何主張,才能有效設出停損點?《Smart智富》月刊綜合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敏弘,與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賴芳玉的專業建議,可從以下3面向著手:
絕地反攻1》逐項列明財產清單
婚前財產不納入分配
“要減少損失,就只能將財產一項一項分開檢視!”林敏弘說。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剩余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分配范圍僅止于夫或妻現存的婚后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系存續中所有負債后,彼此剩余財產的差額才需要平均分配。
在財產的證明上則要留意:民法第1017條規定,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林敏弘建議,不管夫或妻,在結婚前最好都先擬好自己的財產清單,做好“備而不用”的工作。
首先,賈靜雯可以先將婚前已有的財產扣除,像是目前已知的臺北松德路住宅等,然后再針對比較難以判定的資產尋找證明依據。
通常比較會有糾紛的財產,包括股票和基金投資、珠寶、古董等“動產”。賴芳玉指出,由于股票或基金投資,常會做換股操作,加上孳息的部分視為婚后財產,除非完全沒有買賣,否則最后難以區分哪一部分為婚前財產,哪一部分為婚后財產,因此如果夫妻走到訴訟離婚,這部分常被法官歸類為婚后的共有財產。
而珠寶、古董等動產在購買時檢附的收據、證明清單等最好都能保留下來,以作為確實是婚前購買的依據。如果雙方的經濟實力相差懸殊,為了避免日后糾紛,也可以在婚前就先列好財產明細表,向法院公證。
絕地反攻2》找出無償獲贈證明
就不需列入剩余財產分配
除了婚前財產外,無償受贈或是繼承等財產也不列入請求權分配范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濃情蜜意時,彼此常有饋贈行為,卻也常在翻臉后,否認當初的心意,這也是在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財產糾紛之一。
林敏弘建議,如果是高價的房屋、珠寶等,最好在情感濃厚時,也能請對方寫下書面贈與書。若是真的難以開口,“寫日記”往往也會是訴訟時,成為意想不到的有利幫手。
假設孫家在兩人結婚時,為兩人添購房產,若賈靜雯能夠證明,所購置的房產是“指明贈與”她與孫志浩,則她名下一半的房屋所有權即屬于獲贈的無償財產,就不需要列入剩余財產的分配范圍。
此時,賈靜雯若有寫日記的習慣,在泛黃的日記本中曾載明當初孫家贈與意愿的字樣的話,即使沒有孫家給的明確書面贈予證明,也可以讓贏面變大。
賴芳玉表示,法律講求證據,因此平常就要養成保留證據的習慣,也讓所有的金錢往來都能找到可資證明的資金流程。
絕地反攻3》舉證對家庭貢獻低
縮短所得分配起算時間
站在法律觀點,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中,財產增加是夫妻共同努力、貢獻的結果,所以才賦予夫妻有剩余財產平均分配的權利。藉此,林敏弘建議,賈靜雯可以提出主張,盡量縮減孫志浩可以請求剩余財產分配的時間和比率。
舉例來說,賈靜雯在2006年因爆發疑似家暴事件后,就與孫志浩簽署離婚協議書,此后兩人分開生活至今,假設孫志浩并未對賈靜雯盡到照顧家庭的責任。此時,即使兩人結婚后到判決離婚前的所得收入都屬于婚后財產,賈靜雯仍可向法官舉證說明,分居后,不論是拍戲、廣告等收入都是獨自完成,期間先生對家庭也未有明確貢獻,自然也不能分得她在這段期間內所賺的錢,讓所得請求分配的時間從5~6年縮短成2~3年,進一步減少損失。
(摘自臺灣《Smart智富》2010年7月號 文/王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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