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30日電 美國《僑報》10月29日發表評論《可怕的媒體豁口》指出,“封口費”是封住了媒體的口,卻給整個中國社會的監督打開了一個大“豁口”,這個豁口不堵住,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還能有什么保障?
原文摘錄如下:
一場礦難發生之后,各路“記者”聞風而至——不是為了報道真相,而是領取礦主發放的“封口費”,多則上萬元人民幣,少則幾千元。
雖說拿“紅包”記者真假難辨——不少是打著媒體記者幌子的無業人員,但“封口費”曝光后依然引起公眾憤慨。無怪乎被輿論稱為“大陸新聞界最恥辱的一幕”。
事實上,類似案例不僅發生在災難頻發的煤礦業,只要有事故發生,不少企業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封口”,據說早在毒奶粉事件曝光之初,三鹿公司也曾計劃投放300萬元人民幣,尋求某搜索網站協助屏蔽對該公司不利的新聞和言論。
而北京的《中國新聞周刊》早在2004年就發表了讓世人震驚的《媒體腐敗食物鏈調查》,揭露出湖北一家晚報的“新聞敲詐路線圖”。
正如輿論所指出的,“花錢消災”早已成了大陸諸多企業“危機公關”的慣用手段,“領封口費”也成了一些無良記者的一種“生存狀態”。
企業怎么做,那只是企業行為,企業為了自身利益而不擇手段進行交易,作為法人的企業自會付出法律和社會道德制裁的代價。但作為社會的公器、社會瞭望哨的媒體及其記者,在商業利誘中,喪失基本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這不是對社會公眾的羞辱嗎?
媒體監督之所以常常被被冠以“第四權力”,新聞記者之所以被譽為“無冕之王”,其更大程度上不是說法律賦予了其特殊的“權利”,而是社會公眾給予其充分的信賴和責任。只有擔負了這份責任,不辜負這份信賴,媒體才被稱為媒體,否則要媒體何益?
長期以來,由于大陸行政管理體制的原因,導致新聞媒體不僅在社會結構中地位特殊,而且在法制體系中也位置尷尬——至今尚沒有專門的規范新聞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法律出臺。因而,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尺度只能由媒體高層管理者依據其他相關法律和政策來把握,這形成了各媒體管理寬嚴不一的狀況,有的甚至完全依賴媒體從業人員的個人自律。即便如此,這也決不能成為媒體逃避現代法制管理的借口。
“封口費”是封住了媒體的口,卻給整個社會的監督打開了一個大“豁口”,這個豁口不堵住,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還能有什么保障?(鐘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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