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日電 《澳門日報》12月3日發表社論《學生告教授反革命堪深思》指出,老師在課堂上結合課文,針砭時弊,批評政府,只要不是毫無根據地謾罵,或公然煽動學生推翻政府,亦無可厚非。如果學生以老師批評政府為由,告發老師為反革命,公安機關又以此罪名立案調查,明顯不妥。因為學生有告發老師的權利,老師也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因言獲罪,恐生民怨。
社論摘錄如下:
近日,內地各大論壇博客上,一條題為《有同學告我是“反革命”》的帖子引起人們廣泛關注和議論。
帖子轉載了一篇華東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教授楊師群于十一月廿四日的博客文章。楊在博客中稱:“今天被領導叫去談話,說有上《古代漢語》課的學生到公安局和市教委告了我,說我在上課時有批評政府等內容,上面已立案偵查。”
如果事情真的如楊教授所說,兩名女大學生因為他在課堂上批評中國文化,批評中國政府,向公安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舉報他犯反革命罪,那真是讓人哭笑不得。
何謂反革命罪?在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反革命是指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它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性質最嚴重、社會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但這種罪名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訂時已被取消,并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取而代之。作為政法大學的學生,如果以反革命罪告發老師,其無知讓人覺得可笑又可悲。
老師在課堂上結合課文,針砭時弊,批評政府,只要不是毫無根據地謾罵,或公然煽動學生推翻政府,亦無可厚非。根據《憲法》第卅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條指出: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它文化活動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作為教師享有從事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研并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和評定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等權利。
如果學生以老師批評政府為由,告發老師為反革命,公安機關又以此罪名立案調查,明顯不妥。因為學生有告發老師的權利,老師也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因言獲罪,恐生民怨。
當然,目前我們知道的只是楊教授一面之詞,至于兩名女大學生為何有如此激烈舉動,究竟楊師群教授在課堂上講了些甚么,是否有煽動學生推翻政府的行為,還須學校等方面的調查和當事人的澄清。
女大學生告發老師究竟誰對誰錯,自有公論。值得深思的是,為何學生會作出如此匪夷所思的舉動?
楊教授在博客中寫道:“記得下課時有兩位女同學找我,憤慨地指責我怎么能批評中國文化!批評政府!甚至眼睛里已經含有淚水。”由此可見,女大學生告發老師之舉極可能因觀點不同所致。
最近召開的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上,中央一再要求各地解放思想,足見問題的嚴重性。中國雖然改革開放了三十年,但解放思想仍是當前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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