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陳水扁家族涉及的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國務機要費”及洗錢等四大案,臺灣檢察機構于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對外公布起訴結果,對陳水扁、吳淑珍等涉案人起訴并提請法院求以重刑。臺灣“檢察總長”陳聰明(左一)主持下午的新聞發布會,特別偵查組發言人陳云南(右一)向媒體介紹了偵查結果及長達二百零九頁的起訴書基本內容,臺灣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陳水扁等十四人提起公訴。 中新社發 劉舒凌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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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陳水扁家族涉及的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國務機要費”及洗錢等四大案,臺灣檢察機構于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對外公布起訴結果,對陳水扁、吳淑珍等涉案人起訴并提請法院求以重刑。臺灣“檢察總長”陳聰明(左一)主持下午的新聞發布會,特別偵查組發言人陳云南(右一)向媒體介紹了偵查結果及長達二百零九頁的起訴書基本內容,臺灣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陳水扁等十四人提起公訴。 中新社發 劉舒凌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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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2日電《香港商報》12月22日發表臺灣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潘錫堂撰寫的文章《二度無保釋扁大謬》指出,盡管特偵組抗告成功,使得陳水扁是否羈押再度發回臺北地院更裁,18日深夜臺北地院以周占春法官為首的合議庭仍然決定“無保釋放”,此項裁定實在無法讓所有對法律有正確認知者心服。吾人期待特偵組能繼續抗告,提出更多陳水扁有逃亡、串證與湮滅證據之類的具體例證,讓司法公平可以更好地體現。
文章摘錄如下:
根據陳水扁“無保釋放”,特偵組首度抗告,臺灣高等法院17日裁定抗告成功,雖然高院并未如特偵組所期待的“自為裁定”,但高院的裁定書中,強調“羈押目的除了防止被告逃亡,也要兼顧湮滅偽造證據”,而將地院的原裁定撤銷,發回地院更裁,可見特偵組所強調扁有可能湮滅證據與串供的理由,得到高院的支持。
然而,18日第二次移審庭,特偵組(檢方)所提諸如扁可能逃亡、勾串、滅證甚至恫赫的新事證,扁方仍延續第一次移審庭以來主打的“政治力介入”基調,不是回避不談,就是顧左右而言他、不知所云?陀^而論,此次特偵組當庭所提的許多事證都非常明確,因此一旦釋放扁對司法偵辦審理其貪腐弊案將造成困難。惟以周占春法官為首的合議庭,卻依然維持“無保釋放”的裁定,其理由之薄弱及明顯之謬誤,有如下諸端: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要件有三:
一是五年以上“重罪”,扁所涉系最高可求處無期徒刑的貪污洗錢“重罪”;
二是逃亡之虞,揆諸歷史與國際,涉貪的領導人常會逃亡海外,扁曾支開隨扈私會黃琪,但周占春等合議庭首次裁定釋扁卻以“以領導人之尊、不會逃亡”為由,此次裁定只以隨扈因素而認定“無逃亡之虞”,根本無法服人;
三是串證與湮滅證據之虞,扁家案發以來,串供與湮滅證據的例證昭昭,大者如海外洗錢就是欲湮滅證據,小者命令林德訓等偽造、變造證據亦為“串供”,更何況以扁往昔不斷抨擊對抗司法的作為來看,他不被收押后,確有可能透過他的影響力,去施壓特偵組接觸的嫌犯或證人,使得這些人不得不翻供,或根本不敢“牽連”扁,惟北院合議庭仍無視余政憲已有受脅迫之嫌,僅簡單加了一句“不得脅迫證人等”,及全然采納扁方說詞,無怪乎國民黨“立委”邱毅大罵周占春根本就是扁派駐在法院的“明樁”。
二、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僅因泄密給扁,即使一審判決后都得繼續羈押,可見周占春等三位合議庭法官的判決,并不符合比例原則;更何況扁在“二次金改”、“外交機密”等案的串供與施壓的可能性都非常大,未來若因扁在外“趴趴走”,一則操作民粹,使扁案政治化,社會因扁的挑弄而沖突對立加劇,再則發號施令脅迫串供翻供,而導致“二次金改”案、“外交機密”案辦不下去,則周占春等法官要如何向民眾與社會交代?
總之,法官已達必要羈押,卻剛愎自用、甘冒“顯難進行追訴”以致社會正義受到重大侵害的虞慮而不羈押,則是未善盡維護公義的職守。對此,吾人認為,特偵組仍有再抗告的空間與責任。
此外,日前特偵組首次提的抗告及18日地院合議庭均不約而同地認為,高院應可“自為裁定”,復以高院也認為扁可能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高院若再遇特偵組提抗告,其實應可迅速自為裁定羈押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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