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眾多新聞媒體的記者冒雨在澳門終審法院門口采訪。澳門終審法院對“歐文龍案”作最終宣判: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被控受賄、清洗黑錢、濫用職權等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七年,罰款二十四萬元并沒收財產。 中新社發 史利 攝
中新網2月19日電 澳門《新華澳報》今日在“要聞”欄目刊發報道稱,正在服刑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再度被檢察院起訴28項罪名,其中19項為受賄作不法行為罪、5項清洗黑錢罪及4項濫用職權罪,案件18日在澳門終審法院開審。
合議庭主席岑浩輝18日宣讀檢察院對歐文龍的起訴書。起訴書稱,嫌犯歐文龍身為公務員,明知不應主動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產利益或利益承諾,而在執行運輸工務司司長職務期間違背其職務上固有的義務,親自或透過第三人作為或不作為,尤其是干預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土地批給、改變土地規劃及樓宇建筑等事宜的行政審批程序,以使特定人士或公司向澳門特區政府提出的批地、換地、變更土地利用、改變土地規劃及興建樓宇的申請獲得批準,或令彼等提前取得建筑工程的施工準照;又或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共工程的評標結果,向下級授意或指定由參加投標的特定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或免除公開競投而將相關工程直接批給特定公司,借以收取這些公司或特定人士給付的金錢或其它利益作為回報。
涉及的工程及事項共19項,包括有林茂海邊大馬路L3地段土地的換地申請、西望洋馬路(主教山)別墅用地的換地申請、望廈兵營土地的批地申請等。
起訴書稱,嫌犯歐文龍與他人共同合意合力,以他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成立公司并以該等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且通過授權實權實質操控該等公司及銀行賬戶接收和轉移所收取的不法回報,目的為掩飾及隱藏其不法性質和來源,繼而逃避法律制裁。涉及的工程及事項共有5項。
起訴書稱,嫌犯歐文龍身為公務員,明知不可濫用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職權及影響及違反其職務所固有的義務,仍然干預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行政審批程序,在相關行政審批程序濫用職權及違反其固有的義務,以使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涉及的工程及事項共有4項。起訴書指,嫌犯歐文龍明知上述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和處罰的。
歐文龍去年因受賄及洗黑錢罪名成立被重判監禁27年,他18日上午再度以被告身份就新的受賄指控到澳門終審法院出庭應訊。歐文龍18日身穿黑色西裝出庭,他在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宣讀起訴書后,選擇不作陳述,合議庭隨即休庭,周五再審。合議庭由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官朱健及利馬組成。
歐文龍于2006年12月6日被捕,翌年11月5日在終審法院受審,去年1月30日被裁定濫用職權、受賄、洗錢、財產申報虛假聲明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7年。根據澳門法律規定,案犯最高服刑期限為30年。正服刑的歐文龍倘在本案中再被定罪,最高刑期不會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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