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0電 臺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文章說,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在陳報狀中自爆二十家企業曾向扁家提供十三億獻金之內情,目的是在干擾檢方偵辦步調,并以不惜“與汝偕亡”的手段威脅其中若干企業家。然而,吳淑珍選擇性的爆料,除暴露扁家“藍綠通吃”的丑惡吃相,更使其以“政治獻金”來遮掩貪瀆行徑的手法全盤敗露。
原文摘錄如下:
吳淑珍手中掌握的“名單”,極可能不止逾百;她如今抖出這一份藍綠知名企業家的名單,其作用只是在魚目混珠,將真真假假的不同聚斂模式混為一個“大水庫”,讓檢方虛實莫辨。
把一切不法所得說成“政治獻金”,是陳水扁家族在所有弊案中一貫的遁詞,企圖藉此逃脫貪污瀆職之重罪。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能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僅限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即,陳水扁若以身份收受的金錢,不管雙方如何自辯,都不能算是“政治獻金”,倘金額逾越情理,即涉利用職務收受賄賂的重嫌。
扁家所收金錢,根本不可能被視為“政治獻金”。政治獻金法明白規定:一,個人向政黨捐款不得超過三十萬,對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二,企業對政黨捐款不得超過三百萬,對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三,必須開立專戶向“監察院”登記,以接受監督和規范;四,金額在十萬以上時須以匯款或支票交付,不得致送現金。五,如果不該收受政治獻金者非法收受,除沒收全部獻金,還要處以同額或雙倍罰鍰。也就是說,即使認定扁家只是違反“政治獻金法”;每收一億,法院就要沒收一億,再罰一億或二億。
然而,扁家如今自稱收受的所謂“政治獻金”,少則千萬、多則上億,未曾設定專戶,有以水果盒裝載現金送至官邸,有以美元暗地匯往海外,甚至透過人頭戶四通八達轉匯洗錢。比對各項規定,扁家贓款無一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要件。如果司法單位竟接受扁家“政治獻金”的狡辯,那豈不形同宣告今后政客可以為所欲為?
扁家巨款既不符合“政治獻金”的范疇,那么從司法的角度,又該如何定義企業交付扁家的金錢?分析這二十人企業名單,答案恐怕無法一概而論。理由是,其一,吳淑珍在陳報狀的供述未必全然可信,其虛實仍有待查明。其二,不同企業輸送扁家巨款,究竟是遭到扁珍勒索,或者本身意圖交換企業或個人利益,需由檢方發現是否存在對價關系而定。但即使查無立即的對價關系,亦可能成立非關職務的賄賂罪。
吳淑珍抖出這串名單,目的原在擴大戰場、延長戰線,但效果可能適得其反:因為,她正好反證了自己和阿扁“藉勢藉端勒索”的惡形惡狀。試想:如果不是她需索無度的臭名昭彰,為何全臺大企業家不約而同均聞風向其在法律規制外進貢獻寶,且大多竟然皆有奉上現金或美金的默契,連素來行不由徑的企業都難幸免?
以龍潭案及“二次金改”為例,因牽涉到龐大的利益,企業送錢入扁家,自然有其強烈的利益交換動機;但若是由扁珍或其白手套主動索取,那故事又將改寫。再看臺塑集團,據稱當時陳水扁召王永慶入“府”要求其投資高鐵,為其所拒,孰料“總統府”竟對外宣稱臺塑“同意投資”;王永慶無奈之下,只好送了一億元給扁家,以求脫身“消災”。扁的這種手法,不是“藉勢藉端勒索”是什么?
吳淑珍供出企業家捐款名單,民進黨人氣憤交加,認為破壞了未來黨內募款的后路。其實,許多企業錢進扁家,把人情作給“總統”,原是要經營與綠營的關系;誰知,絕大部分的金錢皆進了扁家的大水庫,僅涓滴流向民進黨,陳幸妤還在那里扠腰大罵:“你們誰沒拿過我爸的錢?”這么深不見底的一筆賬,民進黨其實應當拿出討黨產的精神去告阿扁侵占。
愈是詭計多端,愈是自暴其短。扁家所稱的“獻金”幾無一文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要件(例如:超額,非選季,無專戶);今后名單爆得愈多,只會使扁家官司的規模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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