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日電 香港《大公報》2日刊出署名文章說,中共《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通過嚴格完善周密的制度,把因突發偶發事件形成的問責,變成了審查檢驗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常態,把以問責為主要內容的被動淘汰化入社會公眾選擇與評判社會公職人員的過程之中。很顯然,這個過程是一個保障和發揮公民權利的過程,也是一個培養全社會民主意識的過程,也就是加強民主建設的過程。
文章摘錄如下: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規定》的制定與實施不僅是中國執政黨自身建設的當務之急,也是中國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努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
從執政黨自身建設來說,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無疑對真正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會起到實質性的推動作用,從而也對促進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發揮有力的制度化效應。
一項執政為民舉措
從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來看,《規定》同樣具有極為廣泛的社會性和實質性,是執政為民、順應民意的一項重要舉措。眾所周知,大凡近現代民主制度,在選擇國家公職人員時都有一個大體一致的特點和趨勢,那就是選優汰劣。優者,德行效率皆高者,汰者則反之。嚴格地問責,不折不扣地問責,就是對不作為、懶作為、胡作為的公職人員的一種過濾與淘汰。
《規定》的問世,其意義就是通過嚴格完善周密的制度,把因突發偶發事件形成的“問責”,變成了審查檢驗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常態。換句話說,就是通過建立對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實績檢審的倒逼機制,把這種以問責為主要內容的被動淘汰化入社會公眾選擇與評判社會公職人員的過程之中。很顯然,這個過程是一個保障和發揮公民權利的過程,也是一個培養全社會民主意識的過程,當然也就是加強民主建設的過程。
《規定》所顯示的制度化問責與以往問責的重要不同之處,還在于《規定》對各類責任進行了有區別的界定。有區別的界定其本質就是實事求是,這也說明了執政黨對在新時期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行為規范的新特點進行著規律性探索、體現了中共決策層對制度建設的科學性和政策準確性的一種追求。因為,只有區別才有實施,只有區別才能完善,一句話,只有區別才有政策。
應該承認,近些年來,伴隨著對一些突發事件尤其是某些生產安全、衛生醫療、食品安全、治安與群體事件的處理,在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的追糾責任方面已經取得了進展,一些公眾反應強烈的領導干部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特別是涉及貪腐問題和所謂“潛規則”方面得到了及時處置乃至法辦。
但是,也應該看到:在這些行政問責的過程當中,還存在著某些的盲目性和從眾心理,在劃分區分不同責任的層面上,也缺乏統一標準和更為細致更為合理的界定,這就不免會使對當事人員(包括領導干部)的教育作用受到限制,也使存在某些同類潛在問題的人員感到無所適從。一段時期,干部隊伍中對到礦難多發地區工作存在著畏難情緒就是明顯例證。
把問責推向制度化
事實上,在以往的行政問責中的確存在著某種粗糙化與情緒化傾向。這種傾向恰恰成為行政問責得以有力貫徹并能貫穿始終的大敵。這種粗糙化情緒化傾向主要表現在公眾反應的情緒化上。一些關鍵性判斷往往出自感性、來自民間。公眾對權責對稱的含義并不能清晰把握,人們大多是根據某事件對自己情緒的沖擊,得出需要問責的程度。而至于到底該問責誰,該問責到怎樣的程度,公眾不會更多顧及。
種種原因都會造成問責的“舉輕若重”或“舉重若輕”,小問題可以嚴責,以顯得重視;大問題也可以雷聲大雨點小,出現表層化與暫時性處理。
產生這些現象根本的原因就是責任和權力的對應關系仍處在非制度化狀態。而能夠消除這種問責失當的路徑就是:在充分尊重社會輿論的前提下,把問責推向制度化。通過不斷成熟與不斷完善的制度設計,使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入到一個全新的階段,同時也逐漸使社會公眾和輿論對行政問責變得更加理性,從而也更加有效。
正是針對上述這些現實情況,此項《規定》堅持了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在問責的范圍,問責的針對性,即厘清權責關系和處罰細節的基礎上的問責,嚴格執行問責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可行性要求。
建立健全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制度,是一項長遠的工程,也是一項緊迫的預警工程。對今天的執政黨來說,這并不是一件錦上添花、斯斯文文、可有可無之事,而是直接涉及到公眾切身利益、社會和諧穩定之事,也是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和提高政府公信力、避免激化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舉。依筆者管見,這同時還是促進公共權力的有效使用,監督檢查公共權力的運用績效,使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踏上坦途的重要路徑之一。
為人民服務是前提
在今天的中國,隨著不同利益階層的形成,出現了利益訴求的多元化,加上某種因權力與壟斷資源的結合所形成的利益集團的出現,致使中國的改革在標準、導向,以及如何評判公共權力部門有無作為的尺度上,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也出現了一定的混亂。這也使一些拂逆公眾意愿的事情也打著改革的旗號而自行其道。正因為如此,黨中央在做出此項《規定》時,又再一次強調要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作為問責制的根本前提;再一次強調這是清除腐敗,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大措施。
的確,我們平日所說的選舉與問責,實際上是公民社會在實現民主過程中的兩端,或者說是民主法治的起點與終點。因此,把問責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新切入點,不但要比其它路徑更容易得到社會公眾的支持和贊許,也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的一個基本原則,那就是“以人為本”“讓人民群眾得實惠”。
因為說到底,問責的根本標準同樣也是中國一切改革的標準、坐標和基準線。就是要通過科學理性制度化的“問責”使公共權力部門真正擔負起責任政府的責任,使黨和政府的一切政策與一切行政作為,都能牢牢立足于這樣的基準線和社會發展目標,那就是: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秦曉鷹)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