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日電 臺灣《聯合晚報》3日發表社論說,與其一再放大陳幸妤失控發飆的鏡頭,不如討論一下,如何避免“名人效應”發生太過負面的影響。也許包括陳幸妤在內的“名人”,都應思考一下這個題目。冷靜下來,陳幸妤會發現,“害她的人”恐怕還包括了她自己。名人的罪與罰可堪同情,但潔身自好的力量仍在于自己。
文章摘錄如下:
不管多討厭阿扁,很多人都覺得,放過陳幸妤吧!看她那樣情緒失控,氣到想要追打記者,還有什么“新聞價值”呢?如果這樣的畫面,還繼續在臺灣引人“津津樂道”的話,那該去看病的,恐怕就不只陳幸妤了吧!
與其一再放大陳幸妤那樣失控發飆的鏡頭,還不如討論一下,如何避免“名人效應”對社會、對當事人都發生太過負面的影響。也許包括陳幸妤在內的“名人”,都應思考一下這個題目。
冷靜下來,陳幸妤會發現,“害她的人”,除記者和她爸爸之外,恐怕還包括了她自己。公眾人物身上背負著出名的共業。臺灣的公眾人物,對于運用自己的知名度多無節制,在能得到“好處”時尤其如此。作為公眾人物能夠享受的特權,他們通常毫不猶豫,引人側目,甚至引人非議。陳幸妤一家在貴為“第一家庭”成員時,也有過搭飛機特權升等的新聞。如此將特權視為當然,必定惹來旁觀者的反感,也就跟著激發出外界“等著看你們出丑”的心態。
公眾人物出名之后享受光環,卻不見得會得到社會尊重。除非格外自覺地謹言慎行,絕對避免特權,才能給自己塑造不一樣的形象。要不然,披上了“名人”的外衣,就免不了社會的放大鏡檢驗。擁有權力時,陳水扁一家用起特權從不手軟。陳幸妤算是扁家成員中較為“自食其力”的一人,但嚴格地講,好像也并沒以什么公益服務去回饋社會給予她一家的榮光。阿扁一家人,八年內何曾善用過知名度和影響力,做過一點只問付出的公共服務?
成名不是“罪”,但如果濫用知名度,最后免不了要受到成名的“罰”。陳幸妤在今天因為隱私權受侵犯而感覺痛苦,但回顧當初享受成名的特權樂趣,其實應反省如何幫這個社會增添善的力量。名人如果能利用知名度,多盡些社會責任,則萬一“落難”時或可減少媒體炒作負面新聞。名人的罪與罰可堪同情,但潔身自好的力量仍在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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