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1日電 美國海軍日前指,索馬里海盜以一艘中國臺灣籍漁船作為攻擊其它船只的“母船”,并曾乘隙向美海軍直升機開火。臺灣《中國時報》31日刊出臺大學者姜皇池的文章,呼吁主事單位能重伸援手,直接或借由船東積極與其它一切可能營救管道接洽,給遭難臺灣民眾一次脫險機會。
文章摘編如下:
今年四月六日臺灣漁船“穩發一六一號”,包括臺籍船長與輪機長、五名大陸漁工、六名印度尼西亞漁工、十七名菲律賓漁工,共有三十名船員,在印度洋塞昔爾北方海域,遭索馬里海盜挾持。臺灣“外交部”表示,當時曾努力營救,然因海盜并未提出贖金,且臺灣與索國并無“外交關系”,無法進一步提供協助。往后消息全無,臺灣各界隨之淡忘,遭挾持人員平安與否?無人聞問。
本月二十七日美國海軍表示:索馬里海盜以“穩發一六一號”作為攻擊其它船只之“母船”,并曾乘隙向美國海軍直升機開火。美國海軍又指出,過去一百三十多天以來,“穩發一六一號”作為索國海盜“母船”,其攻擊對象包括二○○九年四月十日遭劫的美國籍集裝箱輪船“快桅阿拉巴馬號”。
若非發生此事,臺灣媒體再次關注,有所報道,臺灣民眾恐已不復知有此事矣。而聞此消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可喜的是:船員尚是安全;憂慮的是:漁民將做人肉盾牌?或遭脅迫以致與海盜合流?
因“穩發一六一號”是近八百噸之大型漁船,是以索國海盜以之作為母船。而船舶經此長期使用,其航海與輪機維修工作,恐非索國海盜能力所及,船員是否“被迫”參與部分行為與分攤工作:如海上航行駕駛、維修輪機、或利用船上雷達系統協尋可能攻擊目標等工作,僅臺籍船長與輪機長有此專業。
《海洋法公約》第101條第2款規定:“明知船舶…成為海盜船舶…的事實,而愿意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同樣是“海盜行為”,國際法下各國對該等行為人有完全管轄權,行為人同樣將繩以海盜罪責,倘有所參與,船上的臺灣民眾能否全然無責?雖或可辯稱船員是受海盜脅迫,并無主觀意圖,非自愿參加,但使遭劫船舶淪為他國海盜犯罪之工具,“迫于無奈”協助索國海盜作奸犯科,卻又束手無策,心中不免五味雜陳。
回顧本案,事發以來,諸多發展確屬無奈。然最令吾人難以接受者,毋寧是“外交部”之作為與態度,誠難使人釋懷。“外交部”起初表示,“當時已透過‘駐南非代表處’及其它管道全力搜救,但未接到海盜要求贖金,船上人員也始終失聯”。經歷襲擊美國海軍事件后,“外交部”又突然表示:“人船都平安,只是留在那邊,船東就是在等時機”。終于知道人還活著,然卻指陳,未來全都該是船東責任,仍是愛莫能助?抑或袖手旁觀?
對漁民,西班牙人有句話:“不要僅看到那條魚,那是漁民的血汗換來的”,臺灣漁民彷若有更深層凄涼,不僅付諸血汗,更是用生命去換取。往者已矣,來者或可追,既知人尚存活,機會未失,誠摯呼吁主事單位能重伸援手,直接或借由船東積極與其它一切可能營救管道接洽,再努力協助,給遭難臺灣民眾一次脫險機會。(姜皇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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