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9日電 澳門《新華澳報》日前刊出署名富權的文章說,陳水扁和民進黨中央都寄予厚望的“大法官會議”對扁案審理過程中的司法程序是否“違憲”的解釋,16日公布。陳水扁和民進黨中央對為扁案解套的最后一個希望,也告幻滅。
文章摘編如下:
陳水扁和民進黨中央都寄予厚望的“大法官會議”對“扁案”審理過程中的司法程序是否“違憲”的解釋,16日公布。盡管有部分“大法官”對“重罪羈押”部分持有保留態度,但“大法官會議”仍是以多數決,做出了臺北地方法院并案審理“扁案”及連續羈押陳水扁的裁定,均屬“合憲”的解釋。由此,陳水扁和民進黨中央對為“扁案”解套的最后一個希望,也告幻滅。
陳水扁所涉各案在提交司法程序后,尤其是檢察署特偵組控陳水扁的“起訴書”公開后,包括民進黨人在內的絕大多數人的“自由心證”,均認為陳水扁所涉各案都是犯行嚴重,而且證據確鑿,要直接推翻“扁案”的“事實正義”,并不容易。唯一的希望,是要從挑剔司法機關審理“扁案”過程中“程序正義”的隙鏬入手,以否定“程序正義”來推翻“扁案”的“實體正義”,從而達到整體否定“扁案”的“司法正義”之目的。
因此,陳水扁于今年1月16日向“大法官會議”提出了聲請“釋憲”的請求。其聲請“釋憲”的理由是,臺灣地方法院將其所涉并原先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并歸由蔡守訓承案的案件并案審理,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及對他實行連續羈押所持“重罪羈押”的主張,抵觸“無罪推定”原則,請求作成由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吳定良、徐千慧組成的合議庭應立即停止審理“扁案”,以及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陳水扁的暫時處分。
陳水扁和民進黨中央都把“大法官會議釋憲”視作為“扁案”解套的妙丹靈藥。當然,從陳水扁自己的眼光看,并非完全沒有道理:其一、目前組成“大法官會議”的十五名“大法官”中,三分之二是在自己出任“總統”的八年期間,由自己提名并經“立法院”通過同意的“偏綠”法官,倘召開“大法官會議”,所作成的“釋憲文”極有可能會對自己有利。
其二、自己的“釋憲”聲請所針對的“并案”及“重罪羈押”,分別屬于“程序正義”及“司法人權”的范疇,這是“解嚴”后歷次“新憲”中、“爭取民主”進程中最為吃重的核心價值,被擺到“至高無尚”的位置。
其三、陳水扁所犯的貪污等罪,屬于“總統豁免刑事追究”的刑種范疇之亦即是在任職期間受“豁免特權”保護的,但在剛卸任不久就遭羈押,并使其被羈押的日子多于享受自由的日子。
而在民進黨中央而言,陳水扁的“司法人權”是唯一可以應對“挺扁派”的利器。實際上,蔡英文在接任黨主席時,是深知民進黨之所以連續輸掉了幾場重要選舉,以至喪失了好不容易才贏來的“政權”,“艱苦奮斗二十年,一朝回到輪替前”,就是受“扁案”之累。因此,她曾發出了“走一條沒有陳水扁的路”的豪言壯語。
但在此后的黨務實踐中發現,要與陳水扁作出切割,并不容易,因為黨內外仍存在著具有相當能量的“挺扁”勢力。就此,她陷入進退兩難之中。一方面,陳水扁所涉貪賄事實不容否定,如不與陳水扁切割,民進黨難以有改革之日,更難望在二零一二年奪回“政權”;另一方面,黨內外“挺扁”勢力不弱,如強與陳水扁切割,就難以坐穩黨主席位子。思前想后之下,她只好中間落墨,一方面不挺“扁案”的本身,這正是陳水扁一審被判有罪時,民進黨中央不得不承認陳水扁“匯款海外的行為,混淆公私分際,違反民進黨的廉政條例;對于政治資金的管理,引發政商關系的爭議,未能符合社會的期待;疏于對家庭成員的約束,以至于衍生許多負面批評”,因而應當負起政治責任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則力挺陳水扁的“司法人權”,希望能以此來抵擋黨內外“挺扁派”的壓力。就是在此矛盾心理下,蔡英文并不支持許添財的“上街挺扁”建議,而是繼續關注并爭取陳水扁的“司法人權”。
然而,即使如此,也未必對陳水扁有利。實際上,有熟悉“大法官釋憲”權力的司法人士指出,“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并不會對偵審中的個案產生拘束力。也就是說,即使“釋憲文”有利于陳水扁,也只是發回北院重審,并不會否定北院的審判結果。而由于“扁案”事實俱在,重審仍將會是罪名成立。陳水扁最多是爭取到取保候審,及重罪輕判而已。
而“大法官會議”16日作出的“釋憲文”,不但是認為是并案審理“扁案”和連續羈押陳水扁“合憲”,不作“發回重審”,而且連取釋放的幻想也遭破滅。也就是說,盡管“大法官會議”的成員們在政治上大多是屬于同情陳水扁的“偏綠”大法官;但在法律上,必須服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而在政治層面上,也得承受一旦作出“違憲”解釋,會催生造成“憲政危機”的責任。因此,“大法官會議”對司法機關在“扁案”的“司法正義”上,無論是“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都作出了經得檢驗的評價。既此,陳水扁及民進黨要將“扁案”政治化的意圖,徹底破產。“扁案”還是必須回到司法層面,乖乖地接受司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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