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2日電 香港《大公報》22日刊文說,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做好明年經濟工作,重點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上,而首要就是對內外需結構的調整,即把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與穩定外需結合起來。專家稱,要擴大居民消費,就要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重點在企業職工增加收入這一頭。如何拿捏準確則是保證調整國民收入分配到位并達到預期效果的試金石。可以三管齊下提高勞動者收入。
文章摘編如下: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做好明年經濟工作,重點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上,而首要就是對內外需結構的調整,即把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與穩定外需結合起來。專家稱,目前消費只占GDP的35%,明顯偏低,而要擴大居民消費,就要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重點在企業職工增加收入這一頭。
收入分配隨利潤增加
從我國勞動者收入調整機制來看,國家工作人員調整收入這一塊掌握在國家手里,而企業勞動者收入的初次分配權則是掌握在企業手里。相對與企業,國家工作人員調整收入的難度較低。要擴大居民消費,首先必須增加企業勞動者收入,如何拿捏準確則是保證調整國民收入分配到位并達到預期效果的試金石。
應當看到,企業調整勞動者收入分配難,難就難在企業利潤初次分配,既要保證企業持續、穩定生存與發展,為企業勞動者創造就業機會,又要保證勞動者在享受企業初次利潤分配和改革開放成果時能夠盡可能多分配一些。政府一手托兩家,如何把一碗水端平了,考驗著政府協同能力和智慧。
從國際經驗來看,協調企業與勞動者利益分配機制的程序,主要是勞動者與企業直截了當地展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我國,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談判還沒有得到切實可行的推廣與普及,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尚未建立起收入分配溝通機制,這給勞動者調整收入分配機制化、常態化帶來了麻煩與不便,也導致勞動者收入分配不能隨著企業利潤的增加而提高。
“定期增長”要立法確定
現在,為協調企業與勞動者在工資收入分配上存在的矛盾與糾紛,迫切需要政府實施必須的改革。
一方面,要通過法律手段來明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關于收入分配定期增長方法。通過立法的形式,把勞動者在企業利潤初次分配中能夠得到的收入增長比例固定下來,包括規定最低工資,建立企業職工工資合理增長機制等。
另一方面,要通過政策手段來鼓勵企業為勞動者增加工資。現在,中小企業占了企業數的96%以上,吸收了75%就業人員。大型企業勞動者的收入普通較高,而中小企業勞動者的收入往往偏低。提高中小企業勞動者的收入是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一環。需要政府從減免各種稅費、提供崗位經貼、提供低息無息貸款等幫助中小企業減輕負擔,提高勞動者收入,把國家讓稅讓費的部分,通過轉移支付的方法,最終分配到勞動者個人手上。
再一方面,要通過行政手段來優化私營企業生存發展的能力。眼下,國家調結構就是要打破行業壟斷,打破民營企業進入重點投資領域的障礙。就業是保障民生的最根本問題,規制國有企業,讓民營企業進入并能方便地獲取金融資源支持。如此一來,就業提高,勞動收入占GDP的比例也就提高了,而提高勞動占比正是提高勞動者收入、擴大居民消費的根本所在。這是政府在調整國民收入中所要拿捏準確的。(井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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