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11日電 臺灣《聯(lián)合報》11日刊出社論說,臺灣最近四年均未曾執(zhí)行死刑。基于對生命的珍惜,不執(zhí)行死刑,悲憫之心當然可以理解;但從維護法治的立場計議,如何逐步在法制上構(gòu)筑落實廢除死刑的階梯,恐怕要比依恃個人信仰或行政操作來得合理。
文章摘編如下:
臺灣“檢察總長”提名人黃世銘在“立法院”說,他贊成廢除死刑,但已判刑確定者,基于“依法行政”應該執(zhí)行。次日,當局“法務部長”王清峰立即親自撰文回應,堅持死刑應“暫停執(zhí)行”,并說即使丟官亦在所不辭。
王清峰曾是“人權(quán)律師”,推動廢除死刑的努力令人敬佩;但如今身為“法務部長”,若仍只是“主張”反對死刑并“堅持”不執(zhí)行,顯然是不夠的。若反對死刑,應該做的,是以積極態(tài)度推動廢除死刑的立法工作,并讓民眾相信社會安全秩序不會因廢死刑而打折,才是根本之道。畢竟,這是法制的問題,而不只是個人信念問題。
臺灣最近四年均未曾執(zhí)行死刑。從陳定南任內(nèi)起,經(jīng)施茂林到王清峰,皆以“不執(zhí)行”的手法處理死刑犯問題;嚴格來說,這都是避重就輕的作法。律法既有死刑條文,司法官又已依法審理判決定讞,卻在“法務部長”一關(guān)受阻無法執(zhí)行,這是枉法行為,也是行政怠忽。基于對生命的珍惜,不執(zhí)行死刑,悲憫之心當然可以理解;但從維護法治的立場計議,如何逐步在法制上構(gòu)筑落實廢除死刑的階梯,恐怕要比依恃個人信仰或行政操作來得合理。
推動廢除死刑,絕非簡單的工作,這在全球皆然。盡管世界過半國家都已廢除死刑,但如美國,目前僅十幾州通過廢除死刑,多數(shù)州仍存在死刑;如日本,曾一度停止執(zhí)行死刑,其后又恢復執(zhí)行,去年一月即一舉處決四名人犯。
其主要原因,都是社會現(xiàn)實和人權(quán)理想之間仍然存有相當距離。以日本為例,上月公布的民調(diào),有高達八成五的民眾支持死刑;這顯示一般庶民對于重大殘暴犯罪行為的恐懼,認為無死刑可能引發(fā)犯罪者的僥幸心理而增添兇殘暴行,且失社會公道。
回看臺灣地區(qū)的情況,雖然國、民兩黨主政者都支持廢除死刑,也均透過法務部門要求法官減少死刑的判決;但去年臺灣仍有十二人因為罪行兇殘,遭判處極刑確定,這也使得臺灣地區(qū)目前未執(zhí)行的死刑犯增加到四十四人。亦即,在明知當局政策不樂見死刑的情況下,仍有十多名法官艱難地寫下死亡判決。這或許是兇手實在罪無可赦,法官欲免其一死亦“于法無據(jù)”;但法制上仍存在死刑,則是使法官們無以回避而判處極刑的主要原因,這也是王清峰身為“法務部長”必須面對的挑戰(zhàn)。
王清峰和黃世銘都是心懷悲憫的法務工作者,自無庸置疑;但如何衡平持守法治與仁慈,以確保正義得獲彰顯,不僅是兩人無可回避的責任,也是整個當局體系必須共同思考的問題。
要解開這個糾結(jié),當局可為應為者有二:一是由“法務部”主動提出廢除死刑的條例,送交“立法院”審議,促使“朝野”“立委”對此一問題嚴肅辯論,同時借機向民眾進行倡導,并測試社會溫度。即使最后不獲社會認同,法案未能過關(guān),王清峰也才有資格說自己努力過了。第二,若上述法案無法通過,則應退而求其次推動“死刑暫緩執(zhí)行條例”,使目前光憑“部長”一人說了算的“不執(zhí)行”作法,取得法律依據(jù)。
成為一個“無死刑”的地方,或許是臺灣地區(qū)應有的追求。但如何在現(xiàn)有社會基礎(chǔ)上實現(xiàn)這個目標,主事者除了需要時間來建立社會共識,更應積極努力朝法制化邁進;而不宜聽任法院的判決被變相否決,畢竟“法務部長”不是超越三級三審的第四審。至于“廢死”法案將在立法機構(gòu)遭到什么命運,這就不是“法務部長”需要瞻前顧后的事了,因為那考驗的是“朝野”“立委”的智慧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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