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1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11日刊出社論說,臺當局法務部門主管呼吁停止執(zhí)行死刑,為政策負責的態(tài)度值得肯定。然而檢方強化科學搜證工作要求以免追訴犯罪不力,積極針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施以援手慰助,都是法務部門處理死刑問題應同時著力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這也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去除培養(yǎng)死刑的溫床。
文章摘編如下:
當局“法務部長”王清峰以《理性與寬恕》為題公開撰文呼吁暫停執(zhí)行死刑。王清峰一向主張廢除死刑,上任之后,“法務部”也持續(xù)推動她上任之后即已確立“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日前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因被提名擔任“檢察總長”在“立法院”與“立委”對話,說到他贊成廢除死刑,但認為在死刑廢除前,已定讞者應予執(zhí)行。王清峰鄭重撰文表達立場,緣由在此。
逐步廢除死刑,是近十年來島內未因“執(zhí)政黨”更易而由當局持續(xù)采取的政策。由于“法典”中仍有死刑存在,法院也于數年之間,累積判決了四十余起死刑確定,“法務部長”應否簽署執(zhí)行死刑命令,遂成一項議題。
黃世銘身為“次長”,公開說出與“部長”理念并不一致的想法,并不尋常;王清峰則表示可以理解,不會稍減她對“次長”的尊重,這是具體展現理性與寬容;“法務部長”面對政策是非勇于取舍,于是又一次將臺灣在死刑問題上何去何從的嚴肅考驗,端上臺面。
死刑同時涉及了民主與法治的辯論。贊成死刑的人士經常以為死刑是民意的要求,主張廢除死刑與停止執(zhí)行死刑違反民意。死刑的反對者,則傾向認為廢除死刑之后的替代途徑很多,簡單二分法的民意測驗并不可恃;而且死刑過于絕對,犯錯的危險又高,不是單純交由民意可以決定的問題。
主張執(zhí)行死刑的論者以為法院判決確定,“法務部”沒有不執(zhí)行的權力;采取保留態(tài)度的人則認為判處死刑是司法審判權,何時及如何慎重執(zhí)行則為行政權的裁量。
王“部長”的文章里,談到臺灣最近定讞的殺警案,足可顯示死刑的危險性。十余年前警察林安順在緝毒槍戰(zhàn)中殉職,被控殺警者為兩個被告之中的一人。其中李姓被告因為槍戰(zhàn)在場的刑警事后并未指認其開槍殺警,殺人部分無罪,只依非法持槍判刑五年,又因檢察官并未上訴,已經定讞而且服刑期滿出獄。另一位陳姓被告則于更審五次之后,日前經最后兩次更審法院認定殺警者為李姓被告而非陳姓被告,依殺人未遂(殺傷其他警察)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簡單地說,臺灣“最高法院”先后判決歧異,以致林安順殉職,兇手卻未得到應得的刑罰。
此案顯示的問題,其實不在誰該不判處死刑,而在于司法審判認定誰是殺人兇手的過程很難避免發(fā)生錯誤。林案兇嫌逍遙法外的真正原因,在于檢警單位的搜證舉證不足,如能減少倚賴目擊證人甚或被告的口供,而是依照現場搜集棄槍的指紋以及殉職警察身中的子彈作為定罪的科學證據,本案當不致發(fā)生檢方放棄上訴而法院歷經五次更審卻在有限的證據之間徘徊十余年后做成歧異判決。
試想,連殺警案的警察搜證工作尚且如此,一般的刑案調查證據水平,豈非可見一斑?本案中殉職警員家屬求助無門,尤可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松散不足的程度。凡此,不但不是實施死刑可以解決的問題;更顯示了死刑免于錯誤的司法環(huán)境距離理想甚為遙遠時,動用死刑的風險就已超出法治之地可以容許的范圍。
王“部長”勇于呼吁停止執(zhí)行死刑,為政策負責的態(tài)度值得肯定。然而檢方強化科學搜證工作要求以免追訴犯罪不力,積極針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施以援手慰助,都是“法務部”處理死刑問題應同時著力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這也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去除培養(yǎng)死刑的溫床。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