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香港《大公報》12日刊文《扁犯罪事實未變》說,雖然陳水扁夫婦在機要費案中貪污數額之多寡存在爭議,但其貪污、收賄的事實絲毫沒有改變。若只憑四案二審結果就斷定“扁家脫困”,恐怕只是自欺欺人。
文章摘編如下:
被稱為“世紀弊案”的陳水扁家族四案二審昨天宣判,多名被告均獲減刑,似有峰回路轉之勢。尤其是“兩大主角”陳水扁和吳淑珍由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改為監禁二十年,其余被告如扁子陳致中夫婦、扁舊屬馬永成和林德訓等人的刑期亦縮短了一年至八年不等。可見,臺灣高等法院就扁案二審的判決結果總體上較臺北地方法院的一審結果要“輕”。
臺灣坊間有句諺語:“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面線(無罪釋放)”,去年就有人笑稱,扁案大概也逃不過這個“老規矩”吧。如今二審亦似“驗證”了此一諺語。其實,就法律層面而言,被告獲判二十年有期徒刑,應不算是輕判。由于扁、珍犯罪時間是在島內“刑法”修正前,適用于舊法,即如果不判無期徒刑,最重的有期徒刑就是二十年。
然而,不可否認,刑期減短意味著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可的案情有異議,主要是機要費案:一審認定扁、珍侵占機密費、詐領非機密費的貪污金額達一億多元(新臺幣,下同),但二審僅認為貪污了一千四百多萬元。兩者所認知的數額竟相差十倍,關鍵之處在于法官判斷扁使用機要費的性質是“公款公用”還是“公款私用”。
按島內慣例,機要費是“元首的交際費”,屬于公款。當時查黑中心只針對其中需要發票報銷的“非機密費”進行調查,二○○六年十一月起訴吳淑珍時,僅認定扁家貪污了一千多萬,但后來依據“最高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意旨,認為需領據核銷的“機密費”亦需“因公支用”,于是特偵組在展開新一輪調查后發現,扁、珍不僅以他人發票報銷“非機密費”,還把“機密費”用作私人用途,因此二○○八年十二月起訴四大弊案時,認定二人共貪污機要費一億七百多萬元。
而臺北地方法院對檢方提出的證據和金額表示采納,因而重判扁家,但高等法院則采從寬標準,與扁個人相關的支出,如理發費、蚊香等都屬于“因公支出”,只認定包括扁子罰單等十項支出是與扁公務無關,因此貪污金額大幅下降至只有二萬多元,由于金額不高,予以減刑。
雖然扁、珍在機要費案中貪污數額之多寡存在爭議,但其貪污、收賄的事實絲毫沒有改變。臺灣高等法院依然裁決二人在余下的龍潭案、南港案、陳敏熏買官等案的犯罪事實均與一審相同,合計受賄近二億。法官并批評陳水扁不能為民表率,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放任家人公款私用,還讓兒子洗錢以避追訴,有違法律人之良知、背棄人民托付。此外,扁夫婦另在“二次金改案”被控貪污、洗錢,而在“侵占外交零用金案”中,扁雖然一審無罪,但檢方仍可上訴。因此,若只憑此次四案二審結果就斷定“扁家脫困”,恐怕只是自欺欺人。更重要的是,由于扁家存在瑞士的七億不法所得還未全部匯回臺灣,臺灣高院決定讓扁還押監房。看來,法庭是鐵了心,錢一天不回來,扁就別指望離開“鬼地方”。(朱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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