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國人研修制度的來龍去脈
通常所說的研修生接收制度是《外國人研修制度》和《技能實習制度》的總稱。日本將外國人研修•技能實習制度定義為:為發展中國家培養人材,邀請外國年輕勞動者來日,通過一年時間學習日本先進技術知識,回國后為本國經濟發展作貢獻的制度。
研修•技能實習制度由來
1960年后期,日本企業為適應海外擴展需要,將其海外日企當地雇員派到日本進行技術、管理經驗培訓,然后再派回原單位工作,效果不錯,受到日本政府的積極評價。但是,依據日本法務省《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規定,不允許外國單純勞動者和非熟練工人在日就職。為解決此類問題,1981年,法務省在簽證類別上設立了“研修”的在留資格,每年允許以《外國人研修•技能實習制度》名義接收外國人來日本研修。1991年,由法務省、外務省、經產省、厚生省、國土交通省等五省共同設立財團法人“日本國際研修協力機構(JITCO)”,全面負責指導外國研修生接收工作。1993年,日政府在研修生接收制度的基礎上,設立了技能實習生制度。
研修•技能實習制度具體內容
日方將外國人在留資格定為“研修”,即在日居住、停留資格定義為“由日本政府或民間機構接收的以學習技術、技能和知識為目的的活動”。 根據日本入管法的要求,來日研修生的研修期限原則上為1年以內。原則上,研修生赴日前應具備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通過在日研修進一步掌握技能,回國后為本國經濟發展服務。
研修分為非實務性和實務性研修。非實務性研修包括日語培訓、技術原理學習、安全衛生、生活習慣教育等,期限不少于4個月,后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縮短非實務研修的時間,事實上,大部分研修生的非實務研修時間基本被實際操作所替代;實務性研修指實際操作,標準研修期限為8個月。
根據日本研修制度,按不同接收方式可分“企業單獨型”和“團體管理型”。
1、企業單獨型:指日本本土企業接收其在海外投資企業(日方出資比率20%以上)或有貿易往來企業(必須提供交易業績)選派研修生的形式,大企業一般采取此類方法。
2、團體管理型
指中小企業團體及公益法人(財團、社團)作為第一接收單位接收研修生的方式,大量沒有在海外設分支機構的中小企業一般采取此類方式,是研修生派遣的主渠道。問題點也很多。
研修生制度的弊害
近年,多方批評研修生制度已經名存實亡,外國研修生成為日本中小企業和農戶的廉價勞動力,他們在派遣方與接收方雙重壓力下不僅勞動條件與生活狀況極為惡劣,而且人權也令人堪憂,研修生正在淪為“現代奴隸”。
許多接收方對研修生實施刻薄的管制,收繳他們的護照、健康保險證,還作出各種非法懲罰規定,工作時間上廁所,忘記鎖門以及穿拖鞋外出等都要被罰款。與此同時,外國研修生來日之前與當地勞務輸出方簽署的合同也存在侵害人權的內容。其中包括不許向日本法院、社會團體以及媒體申述;不許參加罷工等條款。有的勞務輸出方要求研修生事先繳納違約保證金,有的還要以土地以及住房擔保。
06年4月起來到日本熊本縣一個小鎮的中國研修生在一家縫紉工廠每天被迫工作12個以上,每月最多休息1-2天,工資只有6萬,加班費每小時300日元,是當地最低工資的一半。
2005年3月起在岐阜縣的5名中國研修生在當地縫紉工廠工作,每月加班長達200多個小時,每小時加班費也只有300日元。而且他們的研修補貼還被接收方扣除一部分。
研修生制度改革的背景
隨著對日本研修生制度的批評聲越來越高,2008年以來,日本厚生勞動省、經濟產業省、法務省圍繞著是否廢止“外國人研修和技能實習制度”展開討論。厚勞省、法務省從維護相關勞動法規和入管法的角度,提出廢除現行制度,而經產省則從解決中小企業勞動力角度出發,提出維持現行制度框架。5月11日,厚生勞動省提出修正法案,建議廢除研修生制度,改為外國勞動者直接同企業簽署雇傭合同的實習制度,其主要內容為:1、廢除為期1年的研修制度,統一改為3年實習制度;2、實習結束時實習生接受技能評估考試等等。
入管法改正之后的研修生制度
2009年,日本政府通過了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改正案,在關于修改外國人研修生制度方面,這項修正案提出的宗旨是:針對目前把外國人研修生、技能實習生作為實質性的低薪勞動者使用,以及一些不恰當的接收正在增加的狀況,要對外國人研修生和技能實習生實施新的保護性舉措。其主要內容有:1、在日本從事實務研修的外國人,是被日本勞動關系法令的保護對象,其在留資格新設為“就勞研修”。2、今后,將對外國人通過研修獲得熟練技能者,提供“技能實習”的在留資格,研修生在入日本后要接受兩個月的日語、生活習慣、法令和技能的培訓。3、對于有違法行為的企業,將采取更嚴厲的懲罰措施。(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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