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讀者問:
我認識我先生四年后,以K-1身份進入美國,在合法期90天內完婚,因為瑣事感覺無法生活在一起。所以結婚后三個月申請離婚,現在文件已在法院。屬于協議離婚,但是我沒有簽字,對方律師告訴我,我簽與不簽都一樣。請問像我這種情況,是否有其它方法可以留在美國?
答:
以你信上提到的情況,我們認為你有以下幾個選擇。如果你能向移民局提供文件證明你的婚姻是真實的,以及他對你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并不一定要動手打你,精神虐待也是家暴行為),你可以在離婚后的兩年內為自己單獨申請綠卡。但你不可以用與其它美國公民結婚為由在美拿綠卡。 (摘自美國《世界日報》/陳梅律師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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