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妻子結婚多年,近年感情不睦。今年初,她因母親病重,回返中國,后來電通知我,她不回新加坡了,并想與我離婚。我對離婚不存在異議,只是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我們的婚姻是在新加坡注冊的,如果她不回來,我們如何辦理離婚手續?離婚手續是否可以在中國辦?如果在中國辦,是否能在新加坡生效?我日后如果遇上心儀的對象,準備再婚時是否會有困難?
答:根據婦女憲章,法院準許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不可挽回。從你的來信看來,你似乎還不能成功地申請離婚,因為你與妻子在今年初剛分居。
除非你證明以下事實,否則法院不會認為你的婚姻已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i)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你的妻子拋棄你連續達2年以上;
(ii)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雙方連續分居超過3年,而且你的妻子同意離婚;
(iii)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雙方連續分居超過4年。
在你的妻子離開你達2年之時,你可以以她拋棄你為由提出離婚申請。
你可以在新加坡提出離婚申請,即使你的妻子在中國居住。然而,你仍然需要向你的妻子送達離婚訴狀。
我們不是中國律師,不能就中國法律提供意見,因此無法告知你是否可以成功在中國離婚。
假設你能夠成功地在中國離婚,而你的妻子也在中國居住,新加坡法院將承認你們離婚是有效的。
如果你以后準備與其他人在新加坡結婚,在離婚后,你應該將離婚判決呈交新加坡婚姻注冊處以證明你以前的婚姻已經解除。
(摘自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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