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6日電 據西班牙《歐華報》報道,食品店糾紛的起因很簡單:青田人張三經營一家食品店,擁有售酒許可證,在張三眼里,這就是他的“萬金油”,三年里,這張酒證幫他賺了不少錢。
日前,張三想把店賣掉謀求更好的發展。經朋友阿山介紹,接觸到一個想開食品店的老鄉李四。在經過實地考察后,李四覺得這家有酒證的50平米小店是他的不二選擇。于是——8萬歐元成交了!
可是,他們都沒想到,就是這張“售酒證”出現了問題……
8萬歐元轉讓費全是為了酒證
在TETUAN區分普通的居民區里,一家50平米的食品店能值多少錢?相信該行業大多數人會脫口而出:3萬左右就可以了。大家給的這個價碼還算公道。但如果帶酒證呢?可以肯定的是,有酒證的食品店肯定會身價倍增。
張三的命不錯,從廚房走出來之后,在堂兄的幫助下開了一家食品店,投資不到2萬歐元,而且這小子運氣極好,營業許可證下來不到幾個月的功夫,酒證也被獲準。就這樣,三年的時間,讓張三攢下不少的積蓄。考慮到將來的發展,他想把自己帶酒證的店賣個好價錢,然后去開個BUFFET。
經過朋友阿山介紹,他接觸了一個想開食品店當老板的老鄉李四,在雙方幾次溝通后,張三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狂熱宣傳終于打動了對方,最終以8萬歐元成交。
阿山曾透露,李四始終覺得價格偏高,但他深知,現在食品店很難取得酒證。他認準了食品店這個行業,想長期做下去,所以最后也接受了這個價格,雙方還一起吃了好幾次飯,聊得不錯。
前幾日,李四請一個精通西語的老鄉約了一位西班牙律師,幫助李四做營業執照和酒證的轉讓手續,可沒成想,律師在看過文件之后打電話告訴李四:張三的“酒證”是不能轉讓的。
簡單的法律問題最易被忽視
“酒證”無法轉讓?李四想破了腦袋也沒想明白是為什么。
他和張三見面之后,開始盤問對方是不是店鋪有什么問題?是不是有過違法行為?是不是做了什么手腳?
張三也納悶:難道真是我這出了問題?
西班牙律師向雙方解釋了原因:原來,張三申請營業執照的時候,是用自己的名字注冊的食品店,從法律上來講,屬于個人實體。1996年之后的《公司法》規定:個人實體無注冊資本的限制,也就是屬于個人的無限責任公司。這樣一來,在轉讓的時候非常方便,只要把法人的名字更改之后即可運行,但也有一個弊端,除去營業許可證之外的任何證件都屬于原法人所有,不得轉讓。也就是說,即便李四把店盤下來,除了營業許可證之外,其他證件還屬于張三,李四若想售酒,只能另行申請。
李四搞清楚問題之后,他便認定張三事先知道此事,為謀取高額利益欺騙了自己。
氣急敗壞的李四找到張三,要求他退還8萬歐元的費用,食品店不要了,交易作廢。而張三也是在當時才明白酒證的問題所在,但他不想把交易搞砸,于是,張三好言相勸,并向李四表示,愿意退還李四3萬歐元作為“補償”,并且協助他申請新的酒證。張三說:“我確實不太了解這個法律規定。這樣吧,我退給你3萬歐元,酒證的申請我免費幫你辦理,再者說,這家店地段好,又曾經有過酒證,相信在申請新證時也能事半功倍。”
要是按照張三建議去執行的話,也未嘗不可。可李四難以忍受這口氣,他覺得沒有酒證的食品店沒有接手的必要,5萬歐元可以開一家不錯的新店了。所以,他堅持退還交易,要求張三全額退款。
“要真想鬧起來,隨你的便,反正已經簽合同了,打官司你也得輸,3萬塊錢你不是不要嘛!那就一分錢也不退了!”張三表示。
雙方目前還在爭執當中,作為介紹人的阿山也很苦惱,這件事完全出乎他的意料:“說實話,我也沒想到還有這些事情,大多數人都以為酒證是隨著店鋪走的,張三絕不是故意隱瞞這個事情,只不過李四出了8萬塊錢想要的沒得到,才會覺得難以忍受。畢竟,他是為了酒證才接手這家店的。”
誠信法稅公司解讀
誠信法稅的JULIA女士做了詳細的解釋:在西班牙的華人開食品店大多數是以個人名義注冊的實體,這樣的店鋪在轉讓營業許可證時不需要太多繁瑣的手續,但法律限定了轉讓內容:即除了營業許可證之外的任何證件都不得轉讓,酒證便是其一。而注冊S.L.(責任有限公司)的話則沒有這些限制。當然,S.L.注冊是需要3005.06歐元的注冊金的,在這一點上,很多人并非為了省去這筆費用,而是確實不清楚個人實體和S.L.在轉讓出售的時候有何差異。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李四目前沒有任何辦法,只能是重新申請酒證,至于轉讓費用的退還問題,雙方只能在私下協商解決。
JULIA女士還提醒:食品店若是以S.L.注冊的話,在酒證的申請上也必須以S.L.的名義去申請,這樣才能讓酒證從屬于S.L.之下。就是說,李四如果是買下一個S.L.的話,那么也等于買下了S.L.其他的附加手續和證件。有一點僑民需注意,許多華人的S.L.可能存在一些罰款、漏稅以及拖欠貨款的問題,對于前兩者,建議買方在交易前,同賣方到社會保險局以及稅務局開出證明,以驗證S.L.無任何欠稅,讓買方無后顧之憂;但對于拖欠貨款問題,完全就看賣方的道德和誠實度了。
09年年初,一天津籍僑胞盤下某福建老板的服裝店(以S.L.名義注冊的),手續都辦理完的一個月后,天津人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是一個供貨商控訴原業主沒有按時結算貨款。由于是以S.L.的名義進行交易的,所以,最后這筆價值3000歐元的服裝貨款只能讓這個新主人掏腰包了。
張三無意欺瞞,李四自覺受騙,兩下水火難容,轉讓糾紛何時方休?雙方交易中并不存在故意欺詐現象,只要雙方本著真切誠懇的態度進行磋商,或許能夠有個兩廂認可的結局。
由此看來,任何轉讓交易,要遵循“三步走”的原則,即:調查—證實—再交易。另外僑民也需補習轉讓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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