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5日電 據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報道,馬來西亞華小教師會總會(簡稱教總)在《華小建校、遷校和微型華小》資料集中指出,在華小遷校課題上,大馬必須認清“大原則”和“策略上需要”的區別,即今日華社同意讓華小遷校是因為策略上的需要,以在僅有的空間,設法達到增建華小的目的。
“我們的大原則就是要爭取政府實施公平的政策,按照處理國小建校方式,根據各族人口的結構,在有需求的地區,主動撥地撥款興建各源流小學,包括華小。”
遷校不能當增建
“我們絕對不能夠把遷校當作是增建華小,或淡化對增建華小的爭取,甚至以遷校來代替增建華小,因為兩者在意義上完全不同。一旦放棄增建華小,也就是說我們認同政府不要增建華小的政策。”
對政府來說,華小遷校的基本原則就是以“一校換一校”,一旦接受這個方式,就等同否定華小數目可增加的權利。
首相納吉在1998年擔任教育部長時所公開發表的聲明:“根據政治上的承諾,華小將保持現狀,并維持現有的數目,因此政府目前無意增建華小”。這是董教總及廣大華社絕對不能接受的。
教總指出,雖然政府目前批準了較多的華小遷校,但華社不能夠因此而松懈。遷校是政府不公平教育政策下的“產物”,因此,華社必須堅守增建華小的大原則,繼續向政府爭取增建華小,并傳達華社的心聲,以糾正現有政策的偏差,并落實公平對待各源流學校的政策。
近10年75華小遷校
資料顯示,從1999至2008年期間,政府一共批準了75所華小遷校,比起八、九十年代華小遷校的數目多了許多,這是全體華社,包括華團和政黨努力爭取的成果。
在1999年大選,政府宣布批準13所華小遷校后,華教界就掀起一股華小遷校的熱潮。接下來的兩屆大選,即2004年大選和2008年大選,政府也分別批準了17所華小和13所華小遷校。此外,也有32所華小在1999至2009年的非大選期間獲準遷校。
教總指出,雪州蒲種和柔州新山嚴重缺乏華小,但政府的解決方案不是直接在當地建新華小,反而是把坐落在別個州或縣的微型華小搬遷至有關的地區。
遷校不是政府政策
政府在各項相關文件都沒有提到通過遷校來解決微型學校的問題,反而是建議興建“中心學校”和“寄宿學校”,以鼓勵鄰近一帶微型學校的學生到有關學校就讀,這足以說明遷校根本就不是政府的政策。
教總稱,大馬教育部于1998年書面回答教總有關要求政府協助和提供撥款讓微型華小遷校的提案時,就清楚表明政府并沒有遷校的政策。
然而,資料顯示,除了少數華小比較順利完成遷校以外,大多數的華小必須經過長時間的爭取,期間還得面對當局種種人為的偏差和刁難,妨礙了遷校的申請,以致有些華小經過數十年的申請,甚至要到大選的時期,才成功獲得遷校準證。
華小遷校條件苛刻
華小遷校條件苛刻,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資料集中舉了一些例子說明,如前教育部長納吉于1999年9月20日批準10所華小遷校時,在批準函件上寫明校方必須自行處理新校地事宜。
另外,前教育總監阿都拉菲于2004年3月4日批準17所華小搬遷時,在批準公函上列明遷校的7項條件,包括有關學校董事會和家教協會必須負責建校及自尋遷校校地,而且有關校地必須不是政府學校保留地。
華社對教育部的這些條件深感不滿,而前教育部副部長韓春錦則回應說,教育部所列出的條件并非100%硬性規定,特別是“有關建議的校地必須不是政府學校保留地”的條件早已被推翻。
“若是如此,為何教育部不刪除有關的條件,并直接撥地來興建華小呢?”
這當中雖然有一些華小成功獲得政府保留地,事實上是在華社不斷的爭取,及華基執政黨的配合和協助,才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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