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0日電 據日本新華僑報網報道,10日,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金澤支部二審開庭審理了原中國勞工起訴日本政府及相關運輸公司,在戰爭期間強擄中國勞工至石川縣七尾市的港灣,并在勞動中對勞工實施殘酷的迫害,要求日本政府和相關運輸公司給予總計6000萬日元的賠償并公開致歉一案。經過審理后,審判長渡邊修明當庭宣布,判決原告、6名原中國勞工敗訴。
2008年10月,6名原中國勞工在一審中敗訴。當時,日本金澤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定,“在1972年,中國與日本雙方共同簽署的聯合聲明中,明確了放棄個人要求戰爭賠償的權利”,因此判處原告方敗訴。但金澤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也指出,雖然被告一方、將勞工強擄至七尾市的運輸公司執行的是當時奉行的國家政策,但確實“違反國家和企業有義務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的規定”。
按照馬得志(86歲)等6名原中國勞工的起訴書中所陳述的內容表明,1944年,正值太平洋戰爭后期,他們從中國被日軍強行帶走,通過海路運送到七尾市的港灣工程工地從事艱苦的勞動。他們當時主要充當搬運貨物的苦力,沒有任何勞動報酬,在累病交加的情況下,他們中的不少同伴就死在了工地上。(米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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