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有位年屆三十的女子,十多年來一直夢想“追星”,父母竟然為了圓女兒心愿,不惜傾家蕩產,賣屋賣腎,舉家千里迢迢從甘肅追到香港,目的就是希望那位明星能夠單獨見自己的女兒一面……可惜最后千金散盡,好夢卻難圓,老父憤然跳海,了結殘生。更可悲的是女兒竟然將父親的死推卸在“夢中情人”身上,還說不會領回父親的遺體!錢財散盡、客死異鄉,此情此景,實在令人感嘆。
筆者也曾崇拜過明星偶像。那時經常買一大堆明星雜志、海報、閃卡、唱片,然后把自己關在房里,一邊仔細翻閱偶像的最新消息,一邊聽著偶像的唱片自娛,現在回想起來也覺得好笑。后來人大了、煩惱多了、工作繁忙了,漸漸就沒有了那種對偶像的崇拜與心思;也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竟然嫌棄那些“戰利品”占用了自己睡房很多空間,慢慢就把那些“價値不菲”的戰利品丟棄了。
喜歡一個人本無不妥,但沉迷崇拜卻不健康,要知道“夢”總是會醒的,現實并不是你一廂情愿就能得到同等的回報。該負的責任不去承擔,還將責任歸咎于他人,她的不孝,究竟是誰的錯?
翻查資料,原來有關女子的瘋狂行為早已被內地傳媒廣泛報道,但大家卻以“同情”的態度去處理,還討論應該怎樣去“幫助”她圓夢;而她父母呢?他們不但沒有灌輸正確的觀念去引導女兒,還以“溺愛”的態度去助長她那些任性的行為。
分辨對錯,明辨是非對一個小孩成長來說極為重要。古人有句說話叫“小時偷針,大時偷金”,小時候不好好管教,日后害苦了的,是小孩,也是自己。
失去至親而換來的醒悟,會不會來得太遲了? (摘自《澳門日報》;來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