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的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
★本人的有效護照;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外國人: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具體事項還需咨詢具體的涉外婚姻登記記關)。
【不予登記情形】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非雙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內地居民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上述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外,還應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情形】
★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結婚登記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該管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2006年10月21日,作者: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 律師 黃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