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問:我有位舊日的朋友,1999年買房時向我借了三十萬法郎。當時寫了一張借據,雙方言明,借入方應從2000年10月起,每年償還六萬法郎,五年還清。可是這位朋友完全不遵守其承諾,除第一年正常支付外,之后一直推托手頭拮據,不肯按期償付。這樣拖到五年期滿后,她仍有二萬四千多歐元未償付。
鑒于她故意拖欠的態度,我不得不于2006年底向法院起訴,要求判她立刻還清全部欠我的債務,F法院的一審判決已下來, 對方也不準備上訴,但仍說沒錢還債。我想通過拍賣她的房子來追回這筆欠款,不知該如何做?
華律師答: 如果擁有房產的債務人不肯自動履行法院的判決,申請拍賣其房產,應該說是最有效的追債手段: 債務人若不想房產被賤賣,就會想方設法盡快還清債務: 若他真的無法籌到錢,債權人可從拍賣房產的價金中得以償付。
不過得注意,許多房產上設置有抵押權(hypothèque),尤其向銀行貸款買房,貸款尚未付清的房產。存在一個或多個抵押權的情況下,申請拍賣人要等所有享有優先償付權的人得到償付后,才能從余款中得到支付。所以在啟動申請拍賣程序前,務必要先查清在該房產上是否存在抵押權,金額是多少。
另外,申請拍賣他人房地產的程序較為復雜。費用也比較高,簡單說需要經過如下步驟:
-和相關的律師和司法執達人簽署特別授權委托書;
-由司法執達人向債務人發出扣押房產前的債務催付狀;
-司法執達人還應在90天內將該債務催付狀送交房地產抵押署公示;
-公示后40天內,由律師向有管轄權的大審法院的房地產扣押庭遞交申請拍賣文件,該文件應寫明房產的情況,以及拍賣的底價。需要注意的是,底價不能定得太高,因為如果沒有人提出更高的價格,申請人就須以此價買下;
-拍賣申請文件提交后的一星期內,司法執達人應向債務人和已知的抵押權人送達拍賣的日程表;
-債務人和抵押權人可以就拍賣的申請提出反對,修改或暫緩拍賣的意見;
-如果沒有反對意見,律師將負責完成拍賣的公告事宜;
-在開庭競拍之日,參與拍賣的人不能直接競拍,應由他們的律師代表參加;
-拍賣結果需要在房地產抵押署進行公告,然后由法院召集所有的債權人進行拍賣所得款項的分配。
只有經過如此冗長的程序之后,如果尚有余款,申請拍賣的普通債權人才能真正拿到錢款。(來源:法國《歐洲時報》/華律師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