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在在西班牙申請家庭團聚的申請人的居留是否都要有最少一年的時間才可以申請?半年的可以嗎?申請都需要哪些材料呢?
答復:
1.申請家庭團聚必須要更換過的居留,或者起碼是已經遞交更換申請的,遞交申請最早要居留到期前60天,所以半年的不可以。
2.申請家庭團聚要依序遞交以下文件:
A.申請人的護照復印件。
B.被申請人的護照復印件。
C.申請人已更換的居留證復印件或換居留的回執單。如果是申請孩子的話,要附上夫妻兩人的居留證復印件。
D.工作合同和最后3個月的工資單的復印件。
E.VIDA LABORAL 原件。
F.醫療卡的復印件。
G.市政府開的住家符合條件證明,(這份證明也可以在公證處做,但必須先去市政府申請,如果市政府在15個工作日之內沒有派人來檢查,才可以找公證處做,要附加上曾在市政府申請過此證明的回執原件,證明在申請后的15天,市政府沒有派人去看)。
H.租房合同和最后3個月的付費收據的復印件。或買賣房屋合同的復印件或房契和最后一次銀行付貸款的憑據的復印件。
I.住家證明原件,含所有在此住址登記的人。
J.申請小孩,而且父母雙方只有一方在西班牙的情況下,需要在中國配偶準許小孩出國的證明,小孩的撫養權證明,還要附加上最后一年申請人給國內的匯款單,證明小孩的經濟開支是由申請人負責。如果一方找不到或沒有的情況下,也要出一個證明,證明是這種情況和這個小孩一直是由申請人撫養的。
K.如果申請小孩,要小孩的出生證明的復印件;如果申請父母,要申請人的出生公證,如果申請配偶,需要結婚公證,要翻譯成西班牙語。
L.如果申請配偶,需要申請人一份聲明書,聲明在西班牙沒有另外的配偶。
M.如要申請父母,需要最后6個月的匯款單的復印件,證明父母在經濟上依賴申請人,而且還要寫一份材料,說明申請父母的理由。
N.結婚公證書, 翻譯成西班牙語。(來源:西班牙《歐華報》;誠信法稅顧問公司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