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問:
我在93省準備以一家公司名義買店,賣方提供的租房合同復印件中有關于房客必須出具一年房租銀行擔保的規定。具體是,房客在承擔3個月的押金之外,還必須將一年的房租存入銀行,由銀行提供房租擔保證明給房東。
現在店鋪的買賣意向書已經簽署,在律師將買賣意向書寄給房東之后,房東回信了,要求在正式買賣文件簽署之前,我的公司也要提供一年房租銀行擔保給房東。我和一家銀行約會后,銀行說要銀行擔保可以,但是條件是公司的戶頭必須在這家銀行開,而且銀行擔保證明只能在公司有了KBIS 開了公司戶頭之后才能辦理以公司名義的銀行擔保證明。我該如何辦?
華律師答:
由于店鋪轉讓時租房合同一般是隨著店鋪而自動轉讓的,所以在店鋪轉讓時租房合同不會發生變化。店鋪買賣之后將由賣方代替買方成為房客并承擔租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果租房合同中有房客必須出具一年房租銀行擔保的規定,而賣方公司在買賣之后一般會注銷,租房合同中房租銀行擔保的規定也會對房東失去擔保應具有的保證功能。
所以房東為了保證擔保繼續延續,一般會要求將代替賣方成為房客的買方也提供銀行擔保。在這種情況下,陳先生的公司只能先去辦理公司的成立手續。具體的操作手續如下:
提供買賣意向書,公司章程兩份及公司經理任命文件,公司經理未受民事,商事和刑事處分的申明,以及房東同意買方公司在正式買賣簽字之前將店鋪所在地作為公司住所地的證明。
問題是有時房東不同意買方公司在正式買賣簽字之前將店鋪作為買方公司的所在地。如果房東不同意,可以將公司住所地先放在專門提供公司住所地服務的地方,或臨時放在經理家中,在買賣文件簽字之后再將公司住所地轉到店鋪所在地。(來源:法國《歐洲時報》/華律師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