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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安當局上月在港人經常光顧的黃業猖獗地區將數十名被捕妓女和嫖客當街示眾,其中包括十多名港人,引起輿論嘩然。其實,這種在內地被稱為“公處”(公開處理)的做法,并非深圳公安首創,而是許多城市公安的慣常做法。
內地很多城市,將街頭截劫甚至小偷小摸、炒賣車票等黃牛黨當街示眾的報道時有所聞。當局的理由是這種游街示眾的做法可以震懾犯罪分子,同時對民眾進行法制教育。殊不知這種做法卻與法制精神背道而馳,對社會的法制建設起極壞的示范作用。
根據內地法例,對賣淫嫖娼人員,官方可以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規給予刑罰或治安處罰,惟一般只罰款5000元人民幣或行政拘留15天,最嚴重者判處勞動教養3年。不過,法例并無賦予公安機關強令嫖客妓女當街示眾宣判的權力。換言之,任何人,即使是罪犯,除依法被限制或剝奪的權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權利)外,其它權利依然受法律保護,公安進行的所謂“公開處理”,實質是法外施罰,是侵犯了被罰者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6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它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對死囚尚且講人格,對嫖客、妓女、扒手、黃牛黨,游街示眾顯然違法。
中國歷代都對游街示眾作為懲處的一大法寶,且樂此不疲,可以說有著很深的游街示眾情意結。它對今日中國的影響根深蒂固,甚至一間超市的保安都可以將捉獲的高買以示眾來羞辱。在強調以法治國、以人為本的今天,是執法者徹底拋棄這一過時做法的時候了。
(摘自香港《明報》,有刪節;作者:秦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