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失
海外派遣工權益難保障
據廣東勞維律師事務所律師段毅介紹,根據日本的研修生制度,研修期限一般為1年。研修期滿后,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研修生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雇傭關系,成為技能實習生。研修生不適用關于勞資的法律,所謂的收入也并非工資,而只是基本的生活津貼。
研修期間不能算作勞動者,也是張愛霞未能拿回第一年工資和加班費不足部分的重要原因。實際上,隨著我國外派勞工數量的不斷增多,張愛霞的遭遇在我國海外派遣勞動者的身上并不鮮見,他們權益被侵害的各種情況也令人觸目驚心。
截至2008年2月,中國累計派出各類勞務人員423.4萬人,散布在全球180多個國家和地區。他們大多從事建筑、農業、制造和服務業,特別是一些當地人不愿意從事的工種。由于相關法律的缺失,這些外派勞工的權益保護問題非常突出。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介紹,在國內被派遣的過程中,許多派遣公司在工人被派出之前,借實習或培訓之名,要求被派勞工在其公司或指定公司,以極低的勞動報酬從事數月甚至一年的工作,作為派出的前提條件。另外,在派出過程中,外派勞工常因得不到真實的信息而被欺騙。而且收取高額的中介費和押金是國內各外派機構的普遍做法,有的甚至高達十萬元。
“海外勞工權益缺乏保護更是一個突出的問題。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工資不能按時發放并被克扣、每天超時勞動和無償加班、惡劣的勞動環境等,是外派勞工普遍遇到的問題。”常凱介紹,在社會權利方面,外派勞工地位低下,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特別是無法成立自己的工會;人身權利方面,護照被強制“保管”,人身自由被限制,抗議者被強制遣返,甚至人身受到傷害、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目前,我國鼓勵和促進對外勞務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位。”段毅說。據介紹,我國規范對外勞務合作市場及業務的相關依據主要是2004年商務部公布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和2005年商務部、工商總局公布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及相關行業規章、政策。2009年公開征求意見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也未有大的突破。
“現行有效的這些行政規章不僅立法層次低、效力差,而且主要是規范國內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主體的經營資質問題。在對外勞務合作主體各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責任承擔等方面因涉及到勞務輸入國的當事人及法律適用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并無明確規定。”段毅說。
常凱指出,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雖然有勞務派遣的規定,但這一規定是否適用于境外派遣卻并不明確。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