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白領用戶中擁有眾多擁躉的開心網(kaixin001.com)表示將首次起訴“山寨”競爭者,這也令業界形形色色的“交朋友”網站大吃一驚,不知開心網為何在此時向對手“發難”。而新的討論焦點也隨著訴訟產生,難道說網站長得像就算侵權嗎?社交網站競相模仿的風氣,又會不會因為這一訴訟而得到改變?
“抄襲”的界定:網站可以長得像嗎?
事件緣由:據悉,開心網已經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千橡集團旗下的另一家“開心網”(kaixin.com)不正當競爭,因為后者在網站名稱、網絡域名的主要部分、網站的服務功能、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等方面和自己都基本相同。而被告千橡則反駁說,雙方的網頁和產品存在很大差別,不存在侵權。目前,雙方的“叫板”已經公開化,甚至開始在媒體上打出廣告攻勢以證明“真身”,但問題在于,到底“模仿”到什么地步才算侵權?
長得像可以,但不能侵權
●知名互聯網律師 于國富
法律上對于網站的“抄襲”并沒有著作權上的明確概念,目前企業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已經“知名”的商品和服務申請保護。舉例來說,當“開心網”不出名時,誰都可以叫這個名字,也允許“長得像”,可一旦“開心網”在用戶心目中已經和特定服務相聯系,它的名稱權和相應權利就受保護。
從這個意義上講,開心網要打贏官司也并不容易,它首先要證明自己已經“知名”了,比如提供相應的用戶數據,然后,開心網還要證明侵權者的出現的確混淆了用戶的感受,需要證明了以上兩點,才能說明對方的確侵權。
沖突為何爆發:山寨損害了什么利益?
實際上,沖著 “開心網”山寨而來的競爭者何止兩三家,眾多的社交網站都擁有類似的界面和功能,并做著同樣的業務,就連開心網自己也是克隆美國社交網站Facebook而來,那么,開心網為何在此時提出訴訟,雙方矛盾焦點在于何處?
推廣上存在品牌沖突
●資深互聯網分析師 呂伯望
沖突遲早是要爆發的,之所以是現在,倒還不是因為經濟利益上的直接爭奪。首先,隨著社交網站獲得了越來越多的廣告,網站在用戶群擴大的同時也更重視品牌了,另外,也只有在經濟實力增長的基礎上,網站也更有精力來保護品牌,目前到了這個階段。
保護消費者不被誤導
●知名互聯網律師 于國富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保護的利益有三種,從國家角度維護合理競爭秩序;從商家角度有權利自主經營的活動,而不被搭便車式的行為打亂;最重要的是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消費者不被誤導,比如將某一商業主體的推廣行為誤認為對手所為,這也是商家們最在意、也最容易引起沖突的地方,雙方目前在推廣上已經出現了沖突。
開心網的失誤:網站如何避免被“山寨”?
目前也有不少觀點對開心網表示惋惜,它已經擁有了不少忠實用戶,但卻一直沒有解決域名問題,始終使用著尷尬的“kaixin001.com”,而不是更合適的“kaixin.com”,消息稱,在創業之初,開心網曾經拒絕以2%的股份換取kaixin域名,最后被對手鉆了空子。
企業自我保護需要補課
●互聯網評論家 洪波
“開心”本身是一個通用詞匯,這個網站名稱本身給別人留出了有機可乘的機會,另外,域名問題也是大家議論較多的,讓別人注冊了更符合開心發音的、更好記的域名,并形成了獨立競爭格局,這也是開心網的一個“小小失誤”。
●知名互聯網律師 于國富
企業是有辦法保護自己的,目前看來有四種方式。首先是商標注冊,所謂“網站名稱權”不被保護,可一旦注冊成為商標,也就杜絕了對手使用同一名稱的可能;第二是及時注冊域名;第三則是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如果網站的界面足夠有特色,從美術作品的角度也可以申請保護;第四項則是從技術方面,對特有服務和功能申請技術專利,盡可能避免對手模仿。這四個方面,國內的很多公司都需要補課。
告了又如何:警示還是炒作?
正是由于對于網站間是否“抄襲”,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開心網挑起的這一場訴訟在業界看來也有兩種前途,一種是開心網“獲勝”,并對業界抄襲之風形成警示,另一種則是陷入“持久戰”,最后變成一場炒作。
幾乎不可能是炒作
●資深互聯網分析師 呂伯望
我不太認同炒作的說法,兩個“開心”網的差別還沒有理清。應該是社區網站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對品牌的自然要求和保護。目前互聯網業界,特別是社交類網站抄襲風氣日盛,千橡旗下的開心網甚至在網站域名與名稱上都和原告相同。當然目前起訴的結果未明,不方便點評企業對錯,但這個訴訟對業界追求 “短、平、快”的風氣一定是有警示作用的。 晨報記者 張黎明
模仿風氣下的必然結果
張黎明
很多社交類網站從業者是抱著看熱鬧的心態在看待這一場真假“開心網”事件。原因很簡單,誰沒有不小心“借鑒”一下的時候呢,連號稱正牌的“kaixin001.com”最早不也是模仿自美國流行的社交網站Facebook,說得更遠一點,連鼻祖Facebook的創始人都曾被人起訴抄襲創意。
社交網站之間為了“山寨”而產生的訴訟,正是這種“模仿”風氣的必然結果。事實上,互聯網的產生讓兩類事件的發生變得頻繁,一類是創新,因為有了互聯網,人們除了依靠尖深的技術獲得商業利益之外,僅僅依靠商業模式的絕妙創意也可以獲利,而這也直接導致了第二類事件——對創意的“模仿”極為流行。在我國,由于保護知識產權和競爭的法律還在不斷完善,這種模仿比在國外更容易發生,甚至形成了某種風氣,這其中隱藏的矛盾和沖突其實一直都存在。
作為商界對手,當然不可能為了避免不正當競爭,連正當的相似業務也都放棄,但如果以此為借口,為了在短期內迎頭趕上,也為了安撫投資人急切等待的心情,就先把創新的耐心放到一邊,把成熟的模式直接借來使用,這就已經越過了模仿的界限,對整個產業,對希望長期發展的企業本身也談不上太多好處。很簡單的道理是,要是人人都模仿,那么誰會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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