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著狂發短信,劉某和同案犯居然騙到了65萬元巨款。昨天記者獲悉,福田法院日前對這起詐騙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詐騙案犯劉某有期徒刑11年,并被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劉某26歲,本科文化,從去年4月起,他伙同案犯“小春”(現在逃)租下了南山區大沖村一處民房,購買了電腦、連接器以及大量的手機、手機卡及銀行卡,利用電腦通過手機群發“把錢直接打入某某賬號,賬戶名某某”的短信,欺騙被害人將錢款轉入詐騙短信指定的賬號內。他們最初使用四部手機發送短信,沒想到真有人打款進來,后來便開始增設設備,共設置了三部電腦主機,連接了100部手機,要發送的手機號碼則從網上下載。
去年8月2日22時,劉某、“小春”來到福田區新洲九街一處柜員機取款,因形跡可疑被銀行值班保安員發現,劉某被當場抓獲,“小春”則逃脫。劉某當時包里就裝著剛取出來的37000元。隨后,警方在劉某二人租下的出租屋內搜出一套群發設備,包括三臺電腦主機,多個“串口”硬件,99部手機,上千張手機卡。警方扣押贓款共計22萬余元,已按比例發還給了各被害人。
從去年6月至8月,前后有11人將錢款打入了劉某和“小春”指定的賬戶,總額65萬余元。數額最大的是去年6月王某打入的40萬元。被害人之所以受騙,都以為是朋友借款,所以不加核實就將錢匯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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