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公司是視窗XP軟件的著作權人,其委托案外人必浩得公司購買了四臺安裝了視窗XP軟件的計算機。微軟公司認為所購計算機中的視窗XP軟件是昶灃、臣越、紫越三公司安裝的,所安裝的視窗XP軟件未獲得微軟公司的授權,侵犯了微軟公司的視窗XP軟件的著作權,遂起訴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上午,上海二中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昶灃公司和臣越公司被責令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萬元。
2008年9月1日,微軟公司與必浩得公司簽訂了《委托調查合同》,委托必浩得公司調查昶灃公司銷售或承諾預先安裝盜版微軟軟件的相關情況。
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27日,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分三次共計向昶灃公司購買了安裝有視窗XP軟件SP3版本的計算機,并由公證處對購買情況進行了公證。
嗣后,微軟公司以上述公證事實起訴到上海二中法院,請求判令昶灃、臣越、紫越三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微軟公司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120,056元。
為了證明紫越公司與被訴的銷售也有牽連,昶灃公司在審理中出示了印有紫越公司企業名稱的送貨單四張。而臣越公司卻當庭承認是他們提供了上述四張送貨單上所記載的計算機硬件,并私自印制了送貨單。
上海二中法院審理后認為臣越公司未經許可在計算機上安裝視窗XP軟件并銷售了計算機,昶灃公司銷售了安裝盜版視窗XP軟件的計算機。兩公司共同侵犯了微軟公司對視窗XP軟件所享有的著作權。雖然昶灃公司提供的四張送貨單上均印有紫越公司的企業名稱。但由于紫越公司否認印制了送貨單,臣越公司則明確表示向昶灃公司提供了四臺涉案計算機的硬件,送貨單是臣越公司私自印制,且四張送貨單的開單人是臣越公司的員工,在微軟公司未提供足以證明紫越公司銷售行為證據的情況下,對微軟公司提出紫越公司侵權的事實,不予采信。綜上,上海二中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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