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昨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今起正式施行。
切斷背后利益鏈條
手機淫穢網站之所以屢打不絕,主因是利益驅動,手機淫穢網站、電信運營商、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形成了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關鍵在于切斷這一利益鏈條。
據悉,《解釋(二)》厘清了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各方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中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利于從源頭上切斷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利益鏈條。
此外,《解釋(二)》嚴厲打擊面向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其中,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解釋(二)》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如果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則仍應依據《解釋》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確淫穢網站定義
依照《解釋(二)》,不宜因網站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穢電子信息就認定整個網站為淫穢網站,而應結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從事的活動加以認定。
《解釋(二)》對“淫穢網站”作了界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網站,是淫穢網站。即如果其中的某個網頁、欄目、頻道或者版塊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仍應就此認定該網頁、欄目、頻道或者版塊為“淫穢網站”。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