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一部法規草案中關于規范個人信息傳播的條款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有媒體直接將其解讀為意在扼殺人肉搜索,而法規草案起草部門則一再聲明“不是針對人肉搜索”。
自相關報道5月29日出現在網絡上后,截至6月3日16時,記者在百度上輸入“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人肉搜索”搜索出相關網頁超過13100個。
記者注意到,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中做出的表述是:采集社會組織或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對于這一提法,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謝力群在向省人大常委會做說明時說,這是對采集、利用社會組織或個人信息的行為提出規范要求。但是一些媒體將之解讀為意在“對近來備受爭議的人肉搜索行為立法禁止”,并迅速引來網民一片質疑聲。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信息化推進處處長吳君青說,該條文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并非針對人肉搜索”。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法規處處長陳建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一再強調,“沒有這個(扼制人肉搜索)說法。我們還沒有開始釋義,是他們(媒體)自己理解的。”
人肉搜索起源于論壇,尤其是在“周老虎事件”中為社會所普遍熟悉,其影響也日益顯現。近年來,就涌現出“林嘉祥事件”“南京周久耕事件”“鄧玉嬌事件”以及“躲貓貓”“俯臥撐”等等,無一不是因人肉搜索而發酵,逐漸接近真相。
而與此同時,一些地方立法中已經頻頻出現規范個人信息發布、傳播的字眼。2008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6條規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資料”;去年1月,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的《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禁止“未經允許,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去年5月1日起實施的《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發帖、寫博、網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一些專家紛紛發表觀點,認為條款表述過于寬泛,易引起歧義,“立法上的模糊,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同時在施行中更容易被權力所左右。”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一徐姓研究員認為,出于公民監督公權的目的,搜集、公布涉及社會公益的官員或公共事務的信息,與惡搞、人肉公民的隱私,完全不是一回事。發布、傳播個人信息不應該一棍子打死,應該體現出“公私分明”。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鐘其告訴記者,從目前來看,人肉搜索只是當前公民監督公權為數不多的一種手段。如果有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包括官員的財產公開、財政支出公開,行政、司法程序、過程、結果公開,人肉搜索估計會自然消亡。
南京政治學院新聞傳播系副教授王傳寶表示,規范信息安全不是不需要,而是如何界定的問題。比如,最近網上有人公開兜售股民的個人資料,這和網民人肉“周老虎”,性質完全不一樣。官員的隱私權與公民的知情權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如何實現等等,才是急迫需要解決的問題。
“人肉搜索涉及面廣且難以定性,目前國內尚無明確的法律對其進行界定和評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在接受采訪時說。對于被媒體解讀為規范人肉搜索的“浙版”條例草案條款,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經濟法規處處長田夢海表示,“目前只是草案,還將搜集各方意見,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人大常委會二審。”(記者岳德亮、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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