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2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昨日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分析認為,該辦法的出臺為第三方支付行業設立了準入門檻,同時有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
《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于《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滿足的條件,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
規定涉及多種支付服務
央行在《辦法》中指出,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不僅包含第三方支付從事的網絡支付,還包含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對于上述各種支付服務,《辦法》給出的定義如下: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企業有一年申請時限
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不過,辦法要求,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這意味著目前從事第三方支付的企業至少有一年的申請時限。
支付機構違法規定將受處罰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銀行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對于支付機構,《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有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等七類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對支付機構可能發生的另外一些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一旦支付機構出現這些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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