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間購買的特價空調,到5月18日還沒送貨。為了這臺空調,消費者汪先生沒少浪費時間精力,末了兒還只能退錢,選購其他品牌。昨日,記者從3·15消費電子投訴網了解到,近半年來家電產品的“送貨延期”投訴均以特價商品居多;從法律上講,違約方應予賠償損失。
5月2日,汪先生在商場購買了一臺空調,由于當時正值小黃金周,商場表示“當天太忙無法送貨”,承諾4日上門安裝。到了4日,汪先生特意請假一天在家等待,但空調卻始終沒送來;商場表示“空調缺貨”,要求他再等兩天。此后,汪先生多次聯系商場要求送貨,卻一直被推搪。一直到5月18日廠家才答復說:該產品屬于特價機,數量有限暫時缺貨,要么繼續等,要么退錢。
“選擇等下去實在讓人耗不起,而選擇退錢,意味著上次去商場買空調白忙活了一場。”汪先生無奈只好換購了其他空調,為了催商場送貨,他還請了假扣了工資,電話費也浪費了不少。
而前不久一位李先生則向3·15消費電子投訴網反映,因為商家晚了5天送貨,在使用第4天時空調出現故障,他要求退機但遭到商家拒絕。理由是三包期限是從購機之日算起,而非從送貨之日開始計算。因為從購機時間來看,用戶的空調已經買了9天,超出三包規定中“7天退貨”的期限。
“我們接到過大量有關送貨不及時的投訴,個別用戶甚至延期了近半年也沒送到。”3·15TS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特價機”占送貨不及時投訴的一大部分。“因為價格較低,購買者較多,加上促銷員和商場為了多出業績,有意無意地回避了可能缺貨的事實。”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家電專業店經營規范》并未制定延期送貨的違約處罰,致使發生延期送貨糾紛后往往出現扯皮現象。但依據《合同法》,因賣場、廠商延遲送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作出賠償。他建議,用戶在與商場確認購買意向后,雙方可以簽訂簡單的書面買賣合同,也可以在購物發票或者購物小票上注明延期送貨后的賠償辦法。“現實操作中,賠償的原則一般是每天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購機款。”(記者竇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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