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傳輸活動無關的費用不能納入監審成本。昨日記者從物價局獲悉,該局進一步規范有線電視收費,規定各種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十項費用不能納入監審成本。
據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日前廣東省物價局下發了《關于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試行)》,東莞市根據該《辦法》明確了十大類費用不能向消費者收取。另外,機頂盒價格方案如果有變化,有線電視的用戶網經營成本構成將依據價格方案做相應調整。
禁止向消費者收取的十類費用
1.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
2.與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傳輸活動無關的費用;
3.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
4.各種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5.公益性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的費用;
6.非貨幣性福利;
7.經營者過度購置或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購置的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8.向上級公司(臺、中心)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臺、中心)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及對附屬單位的補貼支出等;
9.計提的各種準備金;
10.與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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