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近日答復省政協委員湯鎮業相關提案時透露,工業和信息化部已會同公安部、國務院新聞辦等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手機實名登記制度的法律規范,正等待國務院審批。
早在2005年年末,原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就曾表示,為整治手機犯罪及不良短信問題,2006年將在全國范圍內啟動手機實行實名制。可事實表明,這一計劃并未如期實施成功,除了運營商基于現實利益的推諉不支持,各種民間反對意見想必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揆諸各種反對聲音,“手機實名制不能解決問題”被提到的次數很多。其實,并沒有一種辦法能夠一次性徹底解決所有問題,對于垃圾短信、手機詐騙、城市牛皮癬等,手機實名制或許不可能藥到病除,但只要存在較大的正面效果,就應該值得一試。身份證丟失被別人辦卡、利用假身份證辦卡等,其實只是一個程序完善與嚴格操作的問題;只要政策真正落實到位,類似情況即使不能杜絕,也可以減少到最低。
問題的關鍵在于,手機實名制對公眾而言,無異于一種額外增添的義務,這里面必然存在一個公眾付出與所得是否匹配的問題。換言之,手機實名制所帶給公眾的諸如減少垃圾短信騷擾之類的好處,是否足夠匹配公眾可能會為之付出的諸如隱私泄露之類的壞處。如果政策落實不嚴,垃圾短信沒減少多少,公眾個人隱私反而被不斷泄露和買賣,那么手機實名制當然就會失去合法性基礎。
遏制垃圾短信騷擾之類,雖是政府部門職責,公眾也未可言無配合之義務;但是,這種配合不是無條件的。在手機實名制的法律規范里,不僅要規定有公民接受實名登記的義務和保障政策落實的具體執行要求,更要有保護公民隱私權利不因實名登記而受損的嚴格保障舉措。手機實名制的合法性至少應建立在兩個前提之上:一是遏制違法行為的有效性,二是政策執行的負面影響最小化。前者在完善的制度規范下尚可期待,后者才是最為根本的問題所在,也是最讓人擔憂的地方。
這兩年的央視“3·15晚會”連續曝光了公眾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的黑幕,有電信運營商在其中扮演了相當不光彩的角色,是直接的參與者和牟利者,而且在第一年曝光之后,第二年照舊如是,甚至變本加厲。這充分說明,監管部門對公眾個人信息保護存在監管乏力和長期缺位的問題。如果監管部門根本不能保護好公眾的個人信息隱私,卻嚴格要求公眾必須無條件接受手機實名登記,則無論在道德上還是法理上顯然都是說不過去的。
一言以蔽之,手機實名制唯有匹配上嚴格的隱私保護舉措,才算得上權利義務對等,才不會遭致人們的抱怨。實行手機實名制之后,公眾實名登記的信息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依據怎樣的程序被什么樣的機構查詢使用,必須首先得到明確。制定一部嚴格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規范,是制定手機實名制法律規范的基石。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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