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提請浙江省人大審議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對“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特別做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對此,報道認為這是對近來備受爭議的惡意“人肉搜索”行為立法。
禁止人肉搜索的法令最不少見,至少去年就有徐州與寧夏等地公開禁止。禁止自然有禁止的理由,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也確實是法律應當保護的內容。然而,對于禁止人肉搜索這事兒,網友們卻并不買賬,近來多項網絡調查表明,大多數網民反對禁止人肉搜索。
其實,我們不妨客觀公允地對待“人肉搜索”,給其劃定邊界,讓其接受正當性的考問。簡單地說,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就應得到鼓勵和支持,否則,就應受到限制。這不是什么難事兒。
-追問:別把孩子和臟水一起倒掉
我國多地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指向的應是“人肉搜索”的負面效應。“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體的不確定性和搜索對象的隨意性等特點,容易誤導公眾,出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等不良后果,如道德主義泛化和公共理性喪失。泛道德主義的網民往往懷著良好的動機突破道德底線,義正詞嚴地充當道德判官,沒有嚴格的程序,也不需要確鑿的證據,當事人的權益毫無保障。這種非理性的行為引起的詬病是可以想象的。并且,“人肉搜索”無度的披露、指責、謾罵,無異于以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來對付另一種不法,實質上是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濫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限制并無不妥。
但是,我們要看到,“人肉搜索”與監督渠道不暢有關。與傳統媒體相比,網絡輿論的公共論壇確實是復雜的,但在嘈雜中,往往傳遞著較為真實的底層聲音。公權力不僅僅要保護大多數人利益,少數人的權益也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政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法治的精髓是用法律規范政府的行為,監督政府不超越職權,不濫用職權。眾多網絡話語平臺的建立,使公民表達意見的門檻與成本降低,通過一人提問,八方回應,通過網絡社區集合廣大網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與隱私,并把這些細節曝光。人肉搜索從一定意義上推動了監督體系的完善,“周久耕事件”就是說明。
也就是說,“人肉搜索“具有相當的正面效應,一是可以成為輿論監督的利器。二是社會進步的助推器。三是不良情緒的宣泄渠道等。因此,單一的立法限制并非最優選擇,尤其是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中。
因此,可以給“人肉搜索”劃定邊界,讓其接受正當性的考問。簡單地說,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就應得到鼓勵和支持,否則,就應受到限制。道理很簡單:我們總不能在潑臟水時,把“孩子和臟水一起倒掉”吧?朱四倍
-質疑:疑似權力自我保護
有些事情,國家頒布法規或政策后,地方上并不積極,比如歷次的樓市調控政策;而有些事情,國家層面沒有態度,地方上卻積極得很。禁止“人肉搜索”成為地方立法的一個趨勢,顯示著這種“地方積極”。
當然,地方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只要程序合法,也無可非議。問題是,某些選擇性色彩較濃的“積極”,其權益主張的傾向性有些露骨,不能不叫人質疑和憂慮。“人肉搜索”曝光他人隱私的行為,確有消極的一面,然而它又是輿論監督的有效手段,一直以來所以說它是一把“雙刃劍”,就因為其兼具了積極與消極兩種功能。公民隱私被曝光于網上,這對公民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來說,性質是消極的;但是“人肉搜索”若能夠有效地監督官員不明財產及生活劣跡等涉嫌違法違紀線索,最終揪出了腐敗分子,那么它就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性質就是積極的。
禁止“人肉搜索”,說白了,實質就是權力的拒絕監督與自我保護。馬滌明
-建議:要規范不要禁止
隨著“人肉搜索”的影響力和殺傷力越來越大,尤其是因為“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相繼提出了禁止“人肉搜索”的動議,并由此引發了廣泛的爭議。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生事物,“人肉搜索”固然是把雙刃劍,有利也有弊,絕不是簡單地禁還是不禁的問題。
事實上,以原江寧房產局長周久耕因天價煙事件而落馬為標志,近年來“人肉搜索”的反腐敗功能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黨和政府高度肯定和重視網絡反腐力量,關鍵也正是其“人肉搜索”無所不及的強悍作用,禁止“人肉搜索”,恰恰阻斷了網絡反腐的路徑,甚至給人以懼怕反腐的存疑,顯然是不足取的。
而且,“人肉搜索”在弘揚社會正義,恪守道德規范方面也功不可沒,不但不乏諸如“最美鄉村女教師”這樣的道德楷模因為“人肉搜索”而出名,受到公眾的尊崇,而且也讓一些不守法、不守德的丑陋現象因此而無處遁形,從而起到抑惡揚善的作用,簡單地一禁了之無疑有違國情民意,是對善良的無情扼殺。
因此,對“人肉搜索”應該辯證地對待,而不能一出問題就想到禁止,把孩子連同洗腳水一起倒掉。與其一刀切地加以禁止,倒不如著眼于興其利而除其弊。不妨借鑒臺灣的做法,對善意、公益的“人肉搜索”給予保護和勉勵,而對惡意“人肉”行為加以懲戒,從而達到凈化網絡環境,充分利用好網絡資源的目的。何況,即使出現惡意侵權現象,民法、刑法都有相關的懲治規定呢?范子軍
-延伸:人肉搜索與網絡熱詞
禁止人肉搜索的法令最不少見。至少在2009年,徐州與寧夏等地便公開禁止了人肉搜索。禁止自然有禁止的理由,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也確實是法律應當保護的內容。然而,對于禁止人肉搜索這事兒,網友們卻并不買賬,據《人民日報》消息,有9成網民反對禁止人肉搜索。
這個結果并不意外。從技術層面講,人肉搜索只是一種工具。這種工具能讓身處迷惑中的公眾找到明確的答案,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講,人肉搜索就像古文字專家手中的“放大鏡”,它只是識別文字的一種工具而已,雖然在研究古籍時也能發現古人使用的不雅用語,但要明確的是,放大鏡本身沒有什么錯。禁人肉搜索就很像禁止使用放大鏡。
從社會層面講,禁止人肉搜索的本質在于弱化網絡輿情的表達。2008年,人肉搜索一舉成名,原因在于人肉搜索已然成為網絡反腐的重要利器了。林嘉祥、周久耕等一干牛領導們,紛紛在網友們的人肉攻勢之下敗下陣來,繼而鋃鐺入獄也不在話下。既然人肉搜索有如此重要的反腐作用,公眾難免不質疑,禁止人肉搜索是不是為了保護貪官,抑或是,有些官員憚于人肉搜索的威力而進行報復性的立法呢?
筆者想到了今年兩會上有人大代表提出的“屏蔽網絡熱詞”提案。眾所周知,網絡熱詞本身是網友們的發明創造,什么“躲貓貓”、“欺實馬”也都是網友們因質疑而產生的調侃。這樣的調侃,會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進而敦促一些社會性的公共事件向正義的方面發展。而如果要屏蔽網絡熱詞,網絡上的民意表達勢必受到傷害。
崔永元在今年的兩會上說,“網友們很聰明,政府和權力不要試圖與網友們玩捉迷藏。”從這個角度講,在沒有區分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與私利性、正義性與邪惡性之前,一味指望立法解決所有問題,除了能打擊網絡輿情的表達外,還往往損害掉立法與權力本身的公信力。王傳濤
-聲音:何必相煎太急
誠然,人肉搜索確實具有很強的雙刃劍特性,積極作用明顯,然而也時有“誤傷”事件發生。但整體上看,人肉搜索迄今所發揮出的正面作用,遠大于其負面作用。還不僅如此。就此規定目前的條文而言,也存在著概念模糊、詮釋隨意等明顯的缺點。比如采集信息的途徑怎樣才算“合法”?什么樣的情況下的信息發布和傳播才不算“擅自”?難道是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之后嗎?(《廣州日報》)
應該區別對待
事實上,出于公民監督公權的目的,搜集、公布涉及“社會公益”的官員的、公共事務的一些信息,與上述“人肉”公民的隱私,完全是兩回事。這種區別在立法中應有所體現。(《大河報》)
“人肉搜索”較為著名的有周久耕事件、華南虎事件等。陜西農民周正龍稱在巴山拍到華南虎照片(圖一),結果立刻被網民不斷從光線、拍攝角度、現實年畫搜索等角度提出質疑,最終所謂“華南虎照片”終于被認定為假照片,“拍照人”周正龍因涉嫌詐騙罪被逮捕。而臺灣女星陳明真參加某綜藝節目錄制中語出驚人,爆料內地一位女演員讓助理跪在地上充當“人肉座椅”,自己坐在上面化妝達半個小時。為了形象地展現當時的狀況,陳明真還拉上現場主持人與嘉賓擺起了人肉座椅造型(圖二),有好事者通過“人肉搜索”,先后列出范冰冰、蔣勤勤等與陳明真合作過的女藝人,又引出喊冤聲一片,這恐怕就是“人肉搜索”的負面影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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