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使用的三星彩電,突然之間燃起大火并燒毀,杭州蕭山區一用戶因此遭受了不小的驚嚇并提出索賠,但廠家始終以超過安全使用期為由拒絕賠償。然而,《市場導報》記者調查卻發現,產品是否存在著安全使用期以及這一期限為多久,廠家竟從未向用戶作出任何警示。
這本說明書上,用戶找不到任何安全使用期提示
【用戶受驚彩電自燃】
該三星用戶是通過本報維權QQ(541845077),向記者述說了當時的詳細經過,此前他剛剛經歷了這場大火。
趙先生是杭州市蕭山區人。今年2月26日傍晚,他收看了一會兒電視后,因發覺圖像不太清晰,便關機去廚房做飯。但沒過多久,他便察覺到隔壁似乎著了火。與此同時,其他家人也都發現,屋中的三星彩電突然起火并燃燒。
等眾人將大火撲滅之后,屋內已一片狼藉。電視柜的柜面被烤焦,墻面被熏黑,電視機燒得只剩四分之一了,室內其他的不少用品也沒能幸免……
“還好當時有人在家,及時滅了火,要不然后果不堪設想!”趙先生的家人告訴導報記者,這臺電視機雖說是2003年買的,有點年份了,但是它無緣無故自燃起來,還是讓他們深感意外。
據了解,趙家人此后撥打了三星客服電話投訴,該公司蕭山區的售后人員也到現場進行過查看,但得出的結論是三星公司沒有責任。經交涉后,對方起初只同意給予1000多元的補償,最后提出愿提供一臺32寸的液晶彩電。用戶對此顯然無法接受,因為這遠遠不能彌補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安全期成廠家免責牌?】
針對雙方的爭議,《市場導報》記者聯系了三星公司蕭山區服務經理盛先生。
盛經理介紹,經他查看發現,起火點為電視機里面的高壓引線,因此很明顯,引發自燃的原因系高壓打火。他認為,這并非質量問題。
盛經理說,高壓打火對于維修行業是很常見的,而且電視機因此原因自燃之前,必然會出現“吱吱吱”的響聲,用戶也可以聞到特殊的氣味。由于用戶沒有及時送修,這個責任不在廠家。
“事發之前,電視機沒有任何征兆!”趙先生的家人對于上述說法予以了否認,“退一步而言,即便有一點點異常的聲響,作為非專業的消費者,又如何能夠作出相應的判斷?”
除認為用戶沒有及時送修外,三星公司據以否認責任的另一個更為重要的理由是,該彩電的使用時間已經超過了七年,處于非安全期了。服務經理盛先生特別指出,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曾出臺過《彩色電視機安全使用期的規定》,對此方面有較詳細的說明。
該《規定》指出,CRT型彩電的安全使用期最多不超過七年,超過安全使用期,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超過安全使用期的彩色電視機,消費者如果選擇繼續使用,發生燃燒、爆炸、觸電等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生產者、銷售者不再承擔任何法律、經濟責任。
【三星公司難辭其咎】
“彩電七年的安全使用期,我們根本都不知道!”趙先生及家人均表示了詫異,當前電視機超過七年仍在使用的比比皆是。
更讓趙家人感到納悶的是,《規定》早于2003年即生效,廠家顯然早就知道有這一期限,為何沒有事先提醒用戶?
《規定》中明確指出,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使用書中向消費者明示安全使用期。但趙家人翻遍了說明書,根本沒有這方面的提示。
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舒軍律師認為,《規定》屬行業協會制定的,只對協會成員產生約束力,生產廠家不能以《規定》所確定的7年安全期為限排除其責任。此外,《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現該電視機生產廠家未依照該規定,對限期使用的產品進行有效的警示,故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這起由彩電自燃引發的消費糾紛,用戶能否得到賠償,導報記者將繼續予以關注。
新聞鏈接
被疑銷售積壓彩電 三星在杭曾遭投訴
杭州的楊某夫婦為辦婚事曾于2004年9月購買了一臺三星29A7HP彩電,但使用沒多久就出現故障。從2008年3月起的近半年時間,彩電一直未能修復。期間有維修師傅上門查看并告知,該款彩電已停產,無零配件可換。
在三星公司看來,“停產”是其怠于修理的一個充分理由。但是,根據國家三包規定,即便是停產商品,其零配件的供給也至少在5年內應有保證。
此時,三星公司又辯稱,這款彩電是于2001年年底停產的,已超過5年的時間,因此廠家即便不予處理,也不違反國家三包規定。
然而這樣的辯解,引發了一個更大的問題。因為照此推算,消費者購買這臺彩電時已停產近3年,但他們竟然毫無所知。楊某夫婦事后感到氣惱,為結婚而特意購置的彩電卻是積壓多年的停產商品。
停產多年的商品銷售時為何不告知?三星售后服務總部退換機部門的人士似乎不以為然:國家法律并沒有規定,每一款商品的停產都要告知消費者,因此廠家沒有這樣的義務。
《市場導報》在披露這一事件之后,三星公司最終向消費者補償了購機款1380多元。個案投訴終獲解決,但是銷售積壓商品的癥結何在?牽涉的面到底有多廣?三星公司一直未予正面回應。
有消費者權益保護人士指出,經營者銷售時隱瞞重要信息(諸如積壓產品等),導致消費者做出錯誤的選擇,顯然已構成不公平交易,可以認定為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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