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下午,在天涯社區、搜狐大話IT、鞭牛士社區等知名論壇中相繼出現了“騰訊把員工告上法庭:兩年內不許踏足互聯網”的帖子。該帖子稱,一些騰訊公司的基層技術人員跳槽至另一互聯網公司,但遭到了騰訊方面的起訴。帖子稱,這一行為已經給這些員工的工作生活帶來了莫大的煩惱。
7日晚間,騰訊方面確認,已正式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訴15名涉嫌集體跳槽的員工,原因是這些員工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
據消息人士稱,從去年以來,還未上市的51.com就開始從騰訊大肆挖人,有些核心的研發部門,甚至整個部門都接到過類似電話,動輒就許以高于目前2-3倍的薪酬以及未來上市后可兌現的期權。“這些跳槽員工帶走大量的技術和商業機密,到新公司后依然毫無顧忌的從事與其在騰訊完全類似的工作,給騰訊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極大困擾,騰訊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動,保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這些被訴員工和騰訊公司所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就包含了競業禁止的條款:“乙方(員工)無論因何種原因離職,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在研究、生產、銷售或維護甲方經營范圍的同類產品與服務(包括即時通信軟件產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務、移動通信增值服務、網絡電子游戲、網絡娛樂、互聯網信息資訊、其他網絡產品、其他通信產品、其他軟件產品等)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與甲方(騰訊)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為這些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或提供服務。”
但是,引起最大爭議的也正是這一條款。騰訊發布的公開聲明中堅持認為,“騰訊與這15名前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依法規定了競業禁止條款和保密條款,發放了相應的津貼和補償,也曾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其進行培訓,并將相關商業機密、技術秘密對其保持透明。員工離職后如不能依法遵守協議,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被訴員工認為,如果騰訊方面要求員工在離職后不在有競爭關系的互聯網公司工作,就應該在離職后給予員工競業禁止補償,但騰訊方面未有發放。一位支持被訴員工的網友稱:“騰訊發展到今天,業務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互聯網領域,離開騰訊就意味著要離開互聯網行業了嗎?”
針對這一事件,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認為,騰訊公司此次起訴員工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確實處于尷尬境地:一方面,商業秘密侵權嚴重,國內高科技企業對于保護自身商業秘密有迫切要求;而另一方面,勞動者對于企業的維權舉動也存在不滿。這個問題顯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的,除了法規的完善,也要求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提升。
-爭議焦點
一、競業禁止適用于哪些員工?
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瑛認為,競業禁止并不是對所有員工適用,而是只對“對公司未來發展具有影響的員工”適用。對普通員工來說,如果雇主也要求其簽署這樣的協議,就有濫用之嫌。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韓智力則認為,在互聯網企業,按照項目的需要,各層級的員工都會介入到核心開發流程,直接接觸關鍵代碼,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按其所接觸信息對企業的重要程度適用,而不是簡單地看職位高低。
而目前,中國的相關法律中沒有對競業禁止的對象作出明確限定,因此,雇傭雙方自愿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法院可以利用國家審判權審查競業禁止合同的合理性、有效性,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二、是否發放過補償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作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但對于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數額,法律上也沒有一個明確和權威的規定。
騰訊表示,已發放了相應的津貼和補償,“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員工在職期間,每個月工資中的200元,視為公司給予員工的競業補償費用。”但被訴員工堅稱,工資中就包含了補償費用的規定,“我們難以接受!”
三、限制范圍是否過大?
被訴員工認為,騰訊競業限制條款很不公平,涉及的范圍幾乎已經涵蓋了所有的互聯網業務,這意味著他們在2年內幾乎不能在任何與互聯網有關的公司工作。
“不能簡單的通過條文看此案,對于是否構成競業禁止的問題,法院肯定也會根據員工在騰訊工作期間的工作性質,以及其新工作的性質來確定兩者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如果確實存在,才會適用相關的競業限制法規。”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說。
-原話照登
騰訊:
正常的人員流動屬于合理現象,騰訊也在不斷積極吸引外部優秀人才的加盟。但騰訊希望每一位加盟的員工都能秉持正直的價值觀和基本的職業道德,不要將應屬于其原公司的商業機密或技術秘密帶入騰訊,同樣,我們也不允許離開騰訊公司的員工做出這種損害原公司利益的行為。
員工“回頭是丫”:
我現在從事的崗位,是基層工作,不存在所謂泄露技術機密和商業機密的問題。按照起訴書上的話,我2年內不能到互聯網行業就業,對于一個計算機專業的學生,我還能做什么?!現在到處都在裁員,我好不容易找到這份工作,我靠什么生活下去?!!
-相關鏈接
競業禁止案例大盤點
2007年百度起訴前員工跳槽谷歌
百度起訴的耿姓員工是原百度資深員工,曾任百度“網站組部門經理兼運維組部門經理”,2006年年中跳槽谷歌中國。由于百度與谷歌是直接競爭對手,隨后百度以該員工侵犯商業秘密將其告上法庭。
2006年富士康起訴前員工跳槽比亞迪
富士康旗下兩名職員跳槽至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以侵害商業技術秘密起訴這兩名員工以及比亞迪公司,向上述被告索賠金額高達7000萬元。兩名被訴員工被判處竊取商業秘密而獲刑。
2005年微軟起訴李開復跳槽谷歌
李開復在2000年加入微軟,并簽下協議,在離開微軟后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李開復跳槽至Google后,微軟對其啟動了法律程序。后來,三方秘密和解,李順利加盟谷歌。
2005年金蝶起訴前員工跳槽用友
廖建華曾擔任金蝶西南區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2005年9月30日,廖離開金蝶,兩個月后加盟金蝶的競爭對手用友軟件。之后,金蝶認為,廖違反了公司《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相應條款,要求廖建華離開用友公司,并賠償10萬元人民幣。最終金蝶勝訴。(陶國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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