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51號國務院令,公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條例》共5章,分別為總則、相關方責任、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35條。 這部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guī)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根據(jù)上述條例,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條例》規(guī)定,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進口。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記者江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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