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必須在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上明文標出,否則將遭5萬元以下的罰款。日前,國務院公布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對生產者提出了強制性的要求。
記者了解到,盡管科技的進步使得電子產品生產廠商減少使用有害物質成為可能,但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不少生產廠商依然青睞傳統的生產方式。“今后,電子產品減少使用有害物質勢在必行。”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說。
針對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的限制措施,國際上早有動作。2003年1月,歐盟通過《限制在電氣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其嚴格規定了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鉛、汞、鎘、鉻、多溴聯苯等有害物質。2006年,我國信息產業部等七部委制定了內容更為細化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所有進入國內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必須采取加貼環保標志或注明產品成分的方式,明示產品中所含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使用期限及可回收信息等。
如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從一個側面,對電子產品的有害物質進行限制。如《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的,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葛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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