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立手機因內置了“羽泉”組合的招牌歌曲《最美》,被羽泉告上法庭。東城法院昨日宣布,一審認定金立手機生產商侵權,賠償2.7萬元。羽泉稱判賠數額過低,將提起上訴。
羽泉請求賠償54萬余元
胡海泉、陳羽凡起訴稱,他們于1999年創作并演唱了專輯《最美》,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權。去年6月,他們發現北京九大洲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銷售的金立H6手機產品中,內置了以MP3格式復制的單曲《最美》,涉嫌侵犯著作權及表演者權。羽泉通過公證方式購買了該型號的手機產品,并開具了北京九大洲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發票。經查,手機為深圳市金立通訊設備有限公司生產。
羽泉認為,3家單位未經許可,以盈利為目的大量復制《最美》,銷售侵權手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再制作和銷售涉案手機,移交或銷毀侵權手機,并賠償54萬余元。
金立稱此舉系代理商所為
庭審中,被告之一的金立公司稱,將《最美》內置手機是公司在北京的代理商所為,公司并不知情。代理商負責人出庭作證,稱《最美》是從百度網站上下載的,與金立公司無關。為證明自己沒有侵權,金立公司還當庭出示了其生產的該款手機。經勘驗,該手機內不存在《最美》。但羽泉的代理律師認為,代理商與金立公司存在利害關系,證言不可信,當庭出示的手機中的歌曲可能已被刪除。
法院認定金立公司侵權
法官審理后認為,生產商、代理商、零售商均有實施存儲《最美》行為的可能。金立公司有義務證明其未侵權。代理商與金立公司有經濟利害關系,其證言可信度自然減弱,在現有證據條件下,無法排除金立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金立公司在生產手機中附帶存儲功能,以此吸引消費者,實現更大的收益,更應注意是否侵權。
羽泉代理律師指責金立公司侵權,但該公司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應判定其侵權。法院根據情況,判定金立公司賠償2.7萬元。北京九大洲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及王府井分公司,購貨渠道正當,不承擔賠償責任。羽泉認為判賠數額過低,表示將提起上訴。(記者陳俊杰 通訊員杜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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