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網站未經同意登照侵犯肖像權
廣東指針律師事務所的楊煉培律師認為,事件中這些網站已經侵犯了程同學的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事件中這些網站在沒有經得照片主人的同意下將照片在公開傳播,雖然這些轉載的網站沒有對瀏覽這些照片進行收費盈利,但轉載過程中,通過點擊率的增加,可以吸引廣告從而盈利,這也屬于用于商業目的。
事件中,惡搞者給程同學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而且部分網站在照片主人要求撤下照片后仍然沒有行動,因此,受害方不但肖像權被侵犯,還可以追討精神賠償。
楊律師稱,目前遇到這類案件的時候,受害人應當及時保存相關的網頁作為證據。同時可通過正當渠道將自己的立場、要求向網站提出,要求撤下照片、消除負面影響等,甚至可以去發律師函。如果對方仍然不回應,則只能通過法院起訴解決。
“對于程同學來講,如果轉載的網站達到數十個,也需要到全國各地確立訴訟的身份和起訴對象,這會面臨立案成本高和花費時間長的問題,目前來講還沒有其他好辦法了。”
縱深
惡搞:被忽略的網絡暴力
談起網絡暴力,大家把矛頭紛紛對準了“人肉搜索”,但卻難覓“惡搞”的身影。新華網“你認為哪些行為屬于網絡暴力”調查中,惡搞并不在列。
與直接暴露真實姓名的人肉搜索相比,惡搞往往通過對傳播對象的改頭換面,大多沒有進行指名道姓的攻擊。然而,從惡搞電影的《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到被網友安在各式各樣圖片PS頭像的“網絡小胖”,再到央視新聞聯播小女孩的“很黃很暴力”,惡搞對象已經從現象等抽象的事物,逐漸擴展到對個人的嘲諷。
對此,楊煉培律師等幾位專家分析,惡搞主要利用網民獵奇心理,但是網絡的法律意識卻沒有跟上。如果是網絡小胖那種情況,當事人覺得不以為然,也沒有多大問題。但像小程那樣比較在意的,心靈因此受到傷害,某些網友的言語甚至可能觸犯了道德底線,這時網站就應該立刻停止侵權行為。
然而小程給轉載的網站多次提出刪帖的要求,一些網站卻沒有任何反應,這顯示出某些網絡建設者的法律意識還滯后。“這種氛圍在網絡上沒有形成,就導致個人一旦受侵害后陷入多頭訴訟、無力應付的困局。”
建議
對惡搞應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在我國,惡搞并有沒有專門的法律約束,大多情況下由當事人以民法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進行主張。
針對“央視黃暴惡搞事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年初曾表示,對網絡“惡搞”的行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區別和界定。
閻曉宏稱,有一些“惡搞”行為屬于娛樂性的,而且當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責任。但是對作品的使用量如果過大,也沒有經過許可,或者,惡搞或搞笑的內容對當事人的名譽、對當事人的人身產生了負面作用,這樣的行為是不提倡的,如果權利人主張權利,需要通過法律程序。這是一種民事行為,需要由法院界定“惡搞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對于一些新生事物,法律有時是滯后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目前很多國家都在考慮如何規范‘惡搞’行為,立法者未必不想對‘惡搞’立法,可能只是還沒有想到如何立法;因為對于‘惡搞’而言,不可否認有其積極的一面,例如‘惡搞’一些政府機關的不良現象和風氣,雖然網友的行為有些過了,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會監督和批評的效果”。所以,“對‘惡搞’抽象的行為,應該寬容些;但對‘惡搞’具體個人的行為應該嚴格些,因為網絡往往會放大侵權造成的傷害”。
龍衛球表示,法律不是萬能的,民法也無法規范所有的行為;他提出,對“惡搞”可以謹慎引入行政法,“就像在公共場所通過行政管制禁止抽煙一樣,但一定要慎用,以防止與公民自由權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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