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錯牢換得“補發工資”
依據《國家賠償法》,我國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只賠工資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也就是說,被冤屈者在牢中以淚洗面一天,得到的僅僅是“補發一天的工資”,而這份“工資”也不是受害人實際的收入,而是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受到侵害的公民,無論其收入情況有什么差異,賠償的標準都是一樣的。2008年國家賠償日賠償金為99.31元。
洪道德介紹說,國家賠償并非全是納稅人買單。《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向受害人進行賠償后,應當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相關辦案人員予以追償,追償數額可以是國家賠償數額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另外,國家賠償在公檢法機關內部有追究機制,對具體辦案人員會進行紀律處分,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些處分都是單位內部掌握,情況復雜時,追究往往會流于形式。
立法引入懲罰性賠償
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在追究國家責任方面首開先河。然而施行至今,每每受冤屈者提起國家賠償,又讓人不禁感嘆數額少得可憐:佘祥林背負殺妻罪名蒙冤入獄11年,按標準計算只有20多萬元國家賠償。
洪道德告訴記者,目前國家賠償只是對剝奪人身自由的撫慰性補償,所以數額低。而錯誤羈押給受害人帶來的實際損失和精神損害,遠非這種補償所能體現。
據了解,《國家賠償法》目前已在修改之中,修改之后的國家賠償計算標準會改變,賠償數額應該會有所提高。然而,對于蒙冤入獄者來說,即使賠“雙薪”或“三薪”,就能彌補個人的損失嗎?
“有的企業老板被錯誤羈押,導致企業垮了。有的受害人家庭離散,親人含冤離世。但這些損失和損害受害人都沒有主張權利的渠道。”洪道德認為,國家做了錯事,尤其是執法機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
國家立法機關應授權司法機關,擴大國家賠償的賠償范圍,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除賠償實際工資以外,還應賠償適當的間接損失。允許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將辦錯案的機關和個人告上法庭,進一步獲得賠償,并建立精神賠償制度。將賠償義務機關的內部處理機制法治化。
有關專家認為,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并不等于增加了國家經濟的負擔,真正使國家賠償數額減少在于降低司法機關非法侵害的次數和程度。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恰恰能促進司法機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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