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透支56.6元,因未及時還款,短短幾個月后便產生了120元的滯納金。律師趙先生將銀行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銀行有關“滯納金每次最低30元”的條款無效。昨天上午,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去年7月,趙先生與中信銀行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合約中寫明,“利息最低收費為人民幣1元或美元1元或港幣1元(按月收復利);滯納金最低收費為人民幣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幣30元(每次)”。隨后,趙先生申領信用卡并開通。去年9月,他使用此卡透支56.6元。趙先生稱,由于工作繁忙和其他瑣事,他未能及時還款。今年2月5日,他收到對賬單,顯示他應還款的金額已達183.81元,其中滯納金120元,“第一個還款日前未還最低還款額5%,銀行就每個月都收30元的滯納金”。
趙先生認為,該銀行關于“滯納金最低30元”的約定,是其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加重了他的責任。他說,關于信用卡利息和滯納金的計算標準,央行已經明確信用卡應按月計收復利,透支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趙先生經過計算后,于今年2月16日向中信銀行還款70元。他說:“這是我認為合理的還款金額,其中滯納金為0.283元。”
因質疑該銀行的條款,趙先生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該銀行關于利息和滯納金“最低收費”的約定無效,同時訴求他已經足額履行還款義務。
庭審時,銀行總行營業部代理人稱與趙先生簽訂合約的是銀行信用卡中心,趙先生“告錯了對象”。因趙先生堅持將銀行總行營業部列為被告,法官隨即宣布休庭。
庭后,記者聯系該銀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員表示,銀行滯納金和利息的收費標準本身是正常合理的,已向相關監管機構備案并獲得認可。“整個行業的收費標準都是類似的,并不是該銀行一家所制定的條款,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條款符合央行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律師說法
銀行單方條款不合理
北京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就此事認為,銀行關于利息和滯納金“最低收費”的約定,是單方擬訂的條款,加重了儲戶的責任,是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應確認為無效。
不久前,工行已經取消了全額罰息的規定,但目前銀行還普遍采取這種規定,這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原因。行業的這種“協同一致”的做法,和銀行作為壟斷行業的性質,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性。
業內說法
銀行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部主任張先生表示,目前國內銀行有關滯納金的規定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各銀行關于滯納金的規定都已向銀監會和銀行業協會備案,均符合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亂收費的現象。收取滯納金是為了誠信建設,客戶延遲還款當然要付出一定代價。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各銀行可根據市場定位和自身承受力選擇具體的收費標準。(記者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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