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公開他人信息資料,不得攻擊他人系統,網吧實行實名登記……”《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近日經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消息一出,輿論嘩然。
徐州市人大有關人士隨后趕緊“辟謠”說,“人肉搜索”相關條款的前置條件是保護普通公民的隱私權,舉報貪官、揭露丑惡現象不在禁止之列。
瀏覽網友發言的時候,筆者產生了一個疑問:這項法規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監管的多個方面,網友為什么只盯著規范“人肉搜索”這很小的一部分,為什么立法的前置條件被這么多網友“誤讀”?
我們無意對贊成和反對的聲音再多加評論,因為兩邊都能講出自己的理由,也都挺有道理。我們需要好好想想,針對“人肉搜索”的爭議,背后有何現實困境和待解難題?
有評論指出,“人肉搜索”爭議的背后,實際上是公私領域兩個相關卻不同的議題。兩個原本獨立的論題,之所以會由“人肉搜索”聚合發酵,其原因正是我國公私領域的信息立法存在歷史欠賬。一方面,在個人隱私信息保護這樣的私權領域,我國迄今還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出臺,現行法律是通過名譽權涵蓋隱私權,來對其采取間接保護。另一方面,公共領域的信息公開近年雖有不少進展,但在涉及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等方面,一直未能有效建立起來。公眾要獲知公職人員的真實信息,履行公眾監督之責,依然存在困難。這正是網絡“人肉搜索”成為重要反腐手段的原因所在。
從這個角度來看,“人肉搜索”需要規范,需要“管”,但這種“管”不應是“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而應是在“更加精準的制度規范”方面努力。只有這樣,才能為“人肉搜索”管出一個“未來”。(渠宏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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