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協議離婚的閆先生和萬女士,在離婚兩年后,為一個尾號“8888”的手機號的歸屬鬧上法庭。豐臺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由于該手機號是用萬女士的身份證申辦,駁回了閆先生手機號應屬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
法院了解到,閆先生和萬女士于2001年5月10日登記結婚,后于2007年4月11日協議離婚。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萬女士的身份證申領了一個尾號為“8888”的手機號碼,該號碼雙方都曾使用過。
在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房屋一套、網吧器材及投資款、轎車兩輛、寵物貓等共同財產以及共同債權、債務做了分割,但未對手機號碼的歸屬做約定。該手機號的SIM卡一直保管在閆先生處。
今年4月12日,萬女士持其身份證到移動公司營業廳重新辦理了該手機號的SIM卡,閆先生所持該手機號碼的SIM卡因此失效不能使用。閆先生于是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該手機號歸自己所有。
庭審中萬女士說,該手機號登記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個人物品,應屬于自己所有。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手機號碼在法律意義上的使用權人,為申辦號碼時登記的身份證相對應的人。閆先生是否使用過該手機號碼并不影響其權屬的確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閆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張太凌 通訊員喬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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