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1日電 工業和信息化部于4月21日發布了《移動電話機定制管理規定》,以下為全文。
(工信部電管[2010]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移動電話機定制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移動電話機定制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與移動電話機生產企業簽署協議,由其生產滿足特定業務要求移動電話機的行為。
第三條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定制方”)向移動電話機生產企業定制移動電話機,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移動電話機定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定制要求
第五條 定制方在定制前,應制定定制規范。定制規范應符合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被定制的移動電話機(以下簡稱“定制話機”)應獲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粘貼進網許可標志。
第七條 定制方與移動電話機生產企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在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定制方應加強對定制話機內置業務的審查,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九條 定制方因業務發展需要,對定制話機開展與定制業務相關必要測試的,不得與進網檢測重復,不得收費、發證。
第十條 定制方在定制話機上提供自營增值業務時,不得限制消費者使用其他增值業務服務商提供的增值服務。
第十一條 定制話機不得鎖定網絡,應允許消費者選擇其他電信運營企業提供的同制式網絡服務,并能實現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條 定制話機應標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稱或品牌標識。
第十三條 定制話機可根據定制方業務需要設置相應特殊功能鍵,但不得影響基本操作功能鍵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定制話機不得內置固化的SP代碼、SP服務鏈接以及SP客戶端軟件。
第十五條 定制話機應以說明書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說明其特有的業務功能、軟件和特殊功能鍵的使用方式和范圍。
第三章 定制管理
第十六條 定制方應將定制規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定制規范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后15日內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定制方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上季度定制話機的網絡制式、型號、生產企業和定制數量等信息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定制工作總結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移動電話機生產企業申請定制話機進網許可時,應提交與定制方簽署的定制協議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證明。
第十九條 定制方定制已獲進網許可證移動電話機,如定制話機發生技術、外型改動的,需進行檢測或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定制話機外型改動較小,原進網許可證申請單位要求減免測試項目的,可將改動前后的照片、電路原理圖、改動說明和改動后的樣品等交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減免測試項目。
第二十條 定制方應積極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移動電話機證后監督抽查工作,必要時提供符合要求的樣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定制方和移動電話機生產企業在定制業務推廣前應開展售后服務、維修的相關培訓,防止出現因服務不到位引發的糾紛。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定制方定制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移動電話機、定制話機未粘貼進網許可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限制消費者使用其他增值業務服務商提供的同類增值服務的;
(二)鎖定網絡,不允許消費者選擇其他電信運營企業提供的同制式網絡服務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對定制話機進行重復檢測、收費、發證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成定制方進行整改,并視情況給予通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成定制方和移動電話機生產企業進行整改,并視情況給予通報:
(一)未標明定制方公司名稱或品牌標識的;
(二)定制話機設置特殊功能鍵,影響基本操作功能鍵使用的;
(三)內置固化的SP代碼、 SP服務的鏈接以及SP客戶端軟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義務的;
(五)定制話機發生技術、外型改動,未按規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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