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員工“十一連跳”自殺,震驚了輿論。富士康也拿出了措施——5月25日,媒體公布了富士康一份承諾書性質的公開信,要求員工簽字同意。其主要內容是:富士康方面表示,對員工意外事件(含自殺、自殘等),公司將“不支付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賠付項目”,但會積極配合政府依法補償、合理撫恤。員工方簽字承諾:“若發生非公司責任原因導致”的自殺等,“同意公司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本人或家屬絕不向公司提出法律/法規規定之外過當訴求,絕不采取過激行為導致公司名譽受損或公司正常生產秩序造成困擾”。
這份文書可以叫不死亡切結書,或者悚動一些叫“死亡協議”、“自殺免責書”、“不死亡承諾書”。它有法律效力嗎?能不能實現文件提供方——富士康想達到的目的呢?
首先,從法理上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以生命健康權受損害為標的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例外)。比如,人體的器官是不允許買賣,雙方自愿的也不行。同理,《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關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那么這份“自殺免責書”有效嗎?雖然,法律原則上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以生命健康權受損害為標的的合同,但在人身損害發生之后,法律還是允許民事主體就賠償標準進行自愿協商的,員工自殺當然不是“國家賠償”那樣的法定賠償,不允許當事人間協商的;相反法律允許當事人間協商約定給付法定賠償之外的額外的賠償。富士康的“死亡協議”中關于“不支付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賠付項目”的規定,就是免責條款,因而也是無效的。
其次,“死亡協議”根本對死者家屬沒有約束力,因為家屬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富士康提供的這份文書,要求員工承諾,如果發生自殺,不僅本人(當然,自殺以后的員工沒有這個能力了),而且家屬也不得提出法律之外的額外的訴求,不得采取“過激行為”。如果家屬堅持“過激”呢?那么富士康可以說簽過了那份“死亡協議”的已然自殺的員工違約啦,可以追究死人的違約責任?這是多大的反諷啊?
事實上,死者家屬在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與富士康協商賠償,并且,還可以要求法定標準之外的賠償,前文已經論證。如果家屬手段過激,違反法律,那么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處置,更不能由富士康的一紙文書規定。
這份文書根本不能在富士康與員工之間,創建法律規定之外的權利義務,即員工不可能因此放棄自己的權利,富士康更沒有得到一點將被法律所支持的權利。
在這份文件上,我們只是看到富士康的傲慢,以法律的名義嘲弄法律,以契約自由的名義玩弄自由。一如,富士康反復強調的沒有“強迫”員工加班;相反,員工是如此的“自愿”,除了入職之后“自愿”簽署加班“切結書”,加班還要寫“加班申請書”。原因是什么呢?因為富士康,這個全球500強企業,向員工提供的工資是當地的最低工資。工人拿著這個工價幾乎在深圳無法生存,于是工人是如此“自愿”地加班,特別是要求加周六,因為那樣可以得到1.5倍的加班工資。因為能“申請”到周六,有的員工不得不放慢平日的工作速度,以求線長允許其周六加班,而代價就是平日的工作量完不成,必須在下班時間之后,延長工作時間,而這是沒有報酬的“志愿加班”。如今,在11連跳之后,富士康的員工是如此“自愿”地放棄法定賠償標準之外訴求,不僅自己放棄,而且還承諾“死后”也不讓家屬有“非分之想”“過激行為”。
富士康沒有強迫工人自殺,甚至工人還“自愿”承諾死后也不找工廠的麻煩。但,這樣企業里的勞動者是有尊嚴、有體面的嗎?(新民網特約評論員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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